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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儿子非法收受现金、黄金共182万元贿赂,父母变现黄金并受托将百余万元存入自己账户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19 17:59:00

儿子小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现金、黄金财物等贿赂共计182万元。其母亲田某、父亲沙某明知相关财物系儿子受贿犯罪所得,仍接受委托将其中103万元分多次存入两人的银行账户。其中,沙某还将儿子犯罪所得中的约50克黄金送往二手黄金回收店铺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转给儿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田某、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小沙及其父母主动将182万元退出至卫辉市某委员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田某与沙某因犯洗钱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看到,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年底间,小沙(已判决)利用其担任某估科副科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请托,为管理服务对象在工程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资金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现金、黄金财物等共计182万元。

2023年5月份至2024年底间,小沙的母亲田某、父亲沙某明知相关财物系儿子受贿犯罪所得,仍接受其委托,将上述犯罪所得中的103万元,分多次存入两人的银行账户。后经审计,其中62万元存入田某的账户,41万元存入沙某的账户。

其中,2024年初,田某和沙某明知相关财物系儿子受贿犯罪所得,将儿子犯罪所得中的约50克黄金在新乡市红旗区一家二手黄金回收店铺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后沙某将其转给儿子。此后,田某、沙某先后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取保候审。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沙某明知系受贿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田某、沙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认定,田某、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