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放长线钓大鱼!小订单按期付款诱使供货商大量供货再拒付尾款,两人以此方式“逃单”320余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22 17:18:00
先多次向供货商购买小额货物,并按期付款,在取得供货商的信任后获取更长付款期限后,再大量向供货商订购货物,逃单拒付尾款,并将所骗货物无偿交给关联公司销售,共“逃单”320余万元。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定被告人刘某、聂某等人伪造了逃单的某辉公司与委托销售未付款货物公司之间的对账单以规避付款责任,从某兴等13家被害单位获取未支付货款的货物总金额320万余元,认定刘某、聂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五十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审判决后,聂某不服,以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为由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认定,聂某系被抓获到案,也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一审认定两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被人“逃单”后亏损,两人合谋用同样的方式“逃单”320万
记者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看到,刘某等人设立多家公司,主营电路板等产品的中间商业务,无自主生产能力。其经营模式为先对接产品需求方(买家),再从产品生产厂家采购转售,从中赚取差价,其核心企业为某辉公司。然而,因部分客户逃单后拒付货款,致某辉公司出现亏损,且大部分亏损业务由聂某经手。
为弥补亏损,2024年4月,刘某与聂某共谋:由聂某利用其他公司名义向供货商购买小额货物,并按期付款;在取得供货商信任获取月结或更长的付款期限后,再大量向供货商订购货物,并逃单拒付尾款;所骗货物到手,均无偿交由某辉公司销售。
据介绍,当年9月起,因长期拖欠货款,多家供货商开始集中向聂某催收货款,而聂某通过更换联系电话等方式躲避催款,交易中的某辉公司亦于2024年9月底停止经营。在该公司停止经营后,刘某安排手下伪造某辉公司与某云公司之间的对账单等资料以规避某辉公司的付款责任。经司法机关审计,2024年4月至9月,聂某以某云公司名义从某兴等13家被害单位获取货物的总金额为362万余元,仅向被害单位支付货款共计35万余元,未支付货款总额为320余万元。
法院认定两人犯合同诈骗罪,一审领刑十年、罚金50万元
2024年12月,犯罪嫌疑人聂某、刘某先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两人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聂某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聂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院规定判决刘某与聂某犯合同诈骗罪,作出上述判决。
以自首为由提起上诉,终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聂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近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聂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聂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到案后也未及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刘某、聂某在一审时自愿认罪认罚,已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聂某所提其系自动投案一事,经查,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聂某出没地展开侦查,后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民警协助下将聂某抓获,并于当日进行讯问,其供述称只是欠供货方的货款,而非诈骗;同年12月19日,聂某随侦查人员回到荣昌区公安局后,才陆续供述了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事实。故聂某被抓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