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利用运输APP收款人账户可修改授权,一男子截留36.5万元运输款因犯盗窃罪获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25 18:07:00
合作运输货物,按实际运输数量收取费用,这原本是正常的生意往来。然而,辽宁省辽阳市男子杨某,却利用某运输抢单APP中委托人授权可以修改收款人账户的授权,擅自将某乙公司应支付给某甲公司的运输款共计36.5万元转移至其个人账户。案发后,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18日被逮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2025年12月5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被害人36.5万元。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私自修改收款人,这名司机截留运输款共计36.5万元
记者看到一审判决显示,某甲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从事道路运输货物、租赁服务。2022年1月起,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运输总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运乙公司的货物,货物为丙公司的螺纹、盘螺、高线等货物。
因运力有限,某甲找到杨某,将一部分承揽运输的业务交由杨某的车队运输,由其控制的甲公司和杨某结算。结算方式是某甲先给杨某充值油卡,经双方对账,某甲给杨某转账,或以充值油卡的方式结算运费。自2022年起,乙公司要求合作承揽运输公司的司机必须使用某运输APP,管理运输流程,同时进行结算。
为此,某甲要求杨某在司机使用该运输APP抢单时,以其公司车队长刘某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该账户及绑定的银行卡均由某甲控制,可直接收取某乙公司支付的运输款。
因收款人账户可以修改,杨某未按某甲的要求使用刘某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而是使用他本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杨某指使其手下多名司机也填入自己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或者要求点击司机本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然后将所收货款转账给杨某。
通过上述方式,杨某将乙公司应支付给甲公司的运输款共计365473.39元转移至其个人账户。某甲发现后,与杨某协商返款未果,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侦大队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电话通知杨某接受调查。因涉嫌犯盗窃罪,杨某于202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不服一审判决以民事纠纷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5年12月5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某甲相应损失。
宣判后,杨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盗窃36.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其向某丁转账5.4万元,应在盗窃数额中扣减;其与某甲间账目不清,属于民事纠纷。
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相关证据,杨某转账款项系用于清偿上诉人与某丁之间的个人债务,故该笔5.4万元不能从盗窃数额中予以扣除。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