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开门杀”治理规则,强化“谁错谁埋单”理念
来源: 工人日报
2025-11-13 08:28:00
随意推开车门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开门杀”,如同潜伏的幽灵,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时刻威胁着道路上的人。这些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及性命,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更是让受害者身心俱疲——据新华社报道,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指“开门杀”等热点难点,拟对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问题作出规范。
日常驾驶过程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未看清车外情况便贸然推开车门,瞬间与他人发生碰撞的事故十分常见,日益成为影响道路安全的顽疾。目前,实践中对于“开门杀”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存在争议,容易导致理赔难问题。最高法此次征求意见,着力为“开门杀”厘清各方责任,让受害人在最大限度上获得合理赔偿,对依法治理“开门杀”具有指导意义。
“开门杀”看似是驾车或乘车过程中一个小疏忽,但背后暗藏重大安全隐患。“开门杀”致人伤亡后,由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比如,实践中,有时认定驾驶员承担主责甚至全责,有时则认定乘车人即开门人主责等,同时,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也有不同判断。这些难点问题都给受害者维权带来重重困难。
此次最高法拟通过司法解释厘清各方责任,为依法处理“开门杀”案件进行明确指引,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警示驾乘人员注意安全义务。比如,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更便捷地主张赔偿,有效避免责任主体到底是乘车人还是驾驶人而导致的保险理赔障碍。而承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还可以向开车门的乘车人追偿,凸显了“谁的过错谁埋单”理念并有利于减少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显然,这些举措会不断强化对受害人的保障。
为治理“开门杀”细化规则,相关责任及赔付义务更加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加统一,有利于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开门杀”事故中得到体现——这是我们共同的期待。希望有关方面在上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期间提供更多实践经验和意见,共同促进良法善治深入社会生活。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