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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两高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6-03-20 10:49:00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三农”工作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侵蚀农业农村发展根基,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严惩。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褚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在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439万余元。二人均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强力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

二是坚持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工作涵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多项重点任务,点多面广,链长域宽。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农机购销补贴、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昭示了司法机关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

三是坚持追赃挽损一体推进。侵吞、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国家惠农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等犯罪行为,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判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对相关被告人依法判处罚金刑,并追缴犯罪所得,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一、杨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某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等人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60万余元。

【办理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褚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褚某利用担任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农业机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农机销售、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归案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受贿罪,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褚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项目等水利建设过程中,采取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260万余元。2016年,丁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20万余元。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丁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某利用担任某村某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某水电站移民工作组从事人口、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户口等手段,骗取移民专项资金共计21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2014年,董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金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归案后,董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宕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董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董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某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该村养老保险资金代收代缴工作过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缴的村民养老保险金共计38万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归案后,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潘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