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头条|“男子强奸嫂子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案再审,被害人儿子:已对当年被保护的女子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1-21 20:17:00
1月21日,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一案的再审,于当日上午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1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庭审于中午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被害人儿子刘先生告诉记者,20多年前案发后,当时受到保护的赵某给了我们家两个罐头和三包糖作为感谢,此后多年来再无任何联系,3年前凶手归案后她也鲜有发声。“赵某作为我父亲付出生命代价保护的受益人,她的态度让我感到寒心,我已于凶手归案同年对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补偿,等到再审尘埃落定后会推进相关流程。”
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
潜逃20年后被捕
据记者获取到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1996年被告人田永明因强奸其大嫂赵某被判处刑罚。其刑满释放后心怀不满,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持刀到赵某家欲找其泄愤,赵某发现后从卧室往家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赶,被害人刘铭富路过时进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数刀,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田永明追上赵某连刺数刀,致赵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逃离现场。赵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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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潜逃20年在长沙被捕
2022年2月,长沙警方通过视频侦查、情报分析,在长沙县一出租房内抓获田永明。据田永明供述,他当年在作案后从山里走,又坐车到昆明,之后二十年去了广东、江西、湖南等地打工直到被抓获。
田永明在一审开庭时辩称,1997年因大嫂赵某诬陷他强奸,导致被判刑,他减刑释放后,心里不服,想找赵某把事情说清楚。据在案证据显示,1998年田永明以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事实不清提起申诉,法院对该案复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田永明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开庭时田永明还辩解说,事发时刘铭富是被赵某推到刀口上的,他没有故意杀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等证据,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审均判死缓后启动再审
代理律师表示未当庭宣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诉。去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对原审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
1月21日上午该案再审开庭,当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到被害人刘铭富的儿子刘先生,他旁听了此次再审开庭,他告诉记者,庭审于当日中午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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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刘文华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此次再审控辩双方仍旧围绕着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展开辩论。“原审定罪为故意杀人罪,检方和代理人认为原审定罪准确,但田永明和辩护律师认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另一被害人赵某是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我们和检方都认为原审量刑畸轻,应当依法纠错,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且田永明在逃亡20年间没有再进行犯罪。”
刘先生称,“田永明的态度还是和之前一样恶劣,他依旧不承认当年是故意杀人,坚称我父亲的死亡是赵某抱着我父亲推到他的刀上的。”刘文华也向记者表示,田永明的辩解不成立,“在捅刺过程中,其母亲还过来进行劝阻结果也没劝住,足见田永明杀人意愿的坚决。”
刘先生称,有关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其父亲当年伤口创面的形成并非是由于外力所致,而是主动捅刺形成的伤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刘铭富系他人利用锐器致颈动脉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检验报告说明刘铭富身上刀伤3处,其中两处为致命伤。“在如此铁证面前,他仍旧在法庭上狡辩。检察院建议法院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死刑。”
见义勇为者家属起诉当年被保护人
再审宣判后将推进相关流程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家和本案中的另一名被害人赵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联系,只是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在案发后,赵某向他们送了两个罐头和三包糖表示感谢,后来这么多年就一直没有联系,在2022年田永明被捕后也鲜有发声,“我觉得可能是因为她和田永明有亲属关系,她的丈夫和凶手是亲兄弟。但他们的这种行为让我们感到寒心。”
刘先生回忆,当年案发时他作为家中长子年仅17岁,两个弟弟分别只有12岁和9岁,“父亲的突然离世对我们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下,还产生了几万元的负债。这件事也改变了我们三兄弟的人生轨迹,在这件事发生后,我们三人都辍学了,与母亲相依为命共同支撑起这个家。”
刘先生称,虽然当年案发后父亲受到当地县、市、省三级见义勇为表彰,但在父亲离世后没过几年,母亲也因癌症离世,只剩他们三兄弟,他作为大哥,承担起了照顾两个弟弟的责任。“所以过去了这么多年,在田永明归案后的同年,我们对赵某提起了民事诉讼。我们也不需要她对我们感恩戴德,只想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为父亲讨一个公道。等到再审尘埃落定后,法院会继续推进民事案件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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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富的见义勇为表彰
刘先生表示,之前他起诉后对方还联系说能不能协商赔偿,“这个提议我们拒绝了,我们只是想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也希望这个案子提醒大家不要辜负每一份善意,让社会多一些温暖。”
刘文华告诉记者,该起民事案件的案由为见义勇为责任纠纷,“《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后,在行为人没有赔偿或者是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补偿的义务。我们的诉求就是赵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据起诉状显示,刘铭富亲属未从田永明处获得过任何民事赔偿,刘铭富以生命为代价保护了赵某,赵某系本次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刘铭富的死亡进行经济补偿。起诉状显示,刘先生向赵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约130万元。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刘铭富为保护赵某不幸身亡,田永明作为杀人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当田永明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赔偿款时,赵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通常由法院结合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但补偿通常非全额赔偿。
视频 马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