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头条 | 身份证被冒用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子“自己告自己”陷维权困局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01 19:58:00
山西太原的尹女士在大连读书期间丢失过身份证,2024年1月,她意外发现自己成为大连市两家公司的高管。尹女士随即与这两家公司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其中一个市监局在她提交相关证据后,很快帮她注销了公司高管身份;而另一个市监局两年多来一直拒绝为其撤销登记,声称除非有法院判决。无奈之下,尹女士将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开庭后法官告知她,诉讼需进行笔迹鉴定,费用约为2万元。然而这家公司属于皮包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即便尹女士打赢官司,也可能无法追偿诉讼费用。法院通知她要么缴纳2万元鉴定费,要么撤诉。尹女士陷入困局,无奈撤诉,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丢失身份证后,意外成为两家公司高管
尹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曾在大连读书,2014年期间身份证被盗,放假回老家后便办理了补办手续,2016年6月大学毕业后,她再未回过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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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斯融资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女士
2024年1月31日,尹女士偶然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竟登记有两家公司,分别是注册在大连中山区的某牛商贸有限公司和注册在大连金普新区的某斯融资租赁公司。
天眼查信息显示,某牛商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石某红,目前公司状态显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已被吊销。2019年4月28日,尹女士被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股东,持股比例80%,石某红持股20%。
某斯融资租赁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尹女士,持股70%,另一股东同样为石某红,持股30%。该公司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企业变更信息显示,尹女士于2018年4月3日进入该公司,担任经理、执行董事,并接替张某强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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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士在2024年1月31日已报警
发现该情况后,尹女士立即报警,并通过大连市长热线联系了这两个区的市监局。她告诉记者,中山区市监局很快给她发送了一份表格,她填写完毕后,提交了报警记录、身份证补办证明、毕业工作后的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等证据,中山区市监局随后为她撤销了在某牛商贸的监事和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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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士在某牛商贸公司的高管身份已被市监局注销
然而,尹女士与大连金普新区市监局的交涉却屡屡碰壁。“我把能找到的所有证据都提交了,他们一直不给我处理,说我证据不足。他们找到了某斯融资租赁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强,这个人起初说自己是找代办帮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清楚代办找的是不是我;后来他又改口说,知道代办找的人是我。金普新区市监局就以我和原法定代表人的说法口径不统一为由,拒绝处理我的诉求。”
尹女士表示,金普新区市监局还要求她必须提交身份证遗失的登报证明等材料,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及公安部此前的答复意见,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警方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即已告知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若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尹女士称金普新区市监局曾让她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注销该公司,或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回原负责人,声称这样“能减少大家的工作难度,方便我也方便他们”。
但尹女士认为,若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注销公司,就等于承认自己具备该身份,不存在被冒名登记的情况。如果该公司在她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任何问题,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她不敢这样做。
起诉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陷入两难
在与市监局交涉无果后,尹女士只好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开始,她想起诉某斯融资租赁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强,“因为我觉得不管他是找代办公司办理的变更手续,还是自己办理的,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官说,原法定代表人与我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我只能起诉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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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士提起诉讼
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尹女士,被告方无人出庭应诉。“我当时就觉得,这就是我自己在告自己,因为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我本人。”尹女士无奈地说。
尹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尹女士)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支付宝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登记有两家公司;原告于2014年在大连读书期间丢失身份证,放假后回老家补办,2016年6月毕业后再未返回大连;2018年4月3日,原告被某斯融资租赁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原告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实际控制公司,未保管公司执照、印章等任何相关物品。
起诉状中还提到,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在现居住地太原市报警,并立即联系当地12315、12345热线寻求解决。其中,经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存在原告尹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并于2024年5月20日撤销了原告在某牛商贸的股东、监事登记。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强,张某强拒绝协同办理撤销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相关手续。
尹女士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斯融资租赁)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二、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误工费、笔迹鉴定费及其他证据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尹女士表示,该公司相关的8份文件上有“她的签名”,实际上与她的字迹差别极大。法官告知她,签名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若要继续诉讼,需对8份文件进行笔迹鉴定,费用总计约2万元。“我问鉴定费应该由谁出,法官说由败诉方承担,但法官也明确说,这家公司是个皮包公司,没有任何资产,说不定还有其他债务,就算我胜诉,也无法追回鉴定费。”
3月31日,尹女士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她要么缴纳2万元鉴定费,要么撤诉。尹女士担心即使胜诉,也无法追偿诉讼费用,而且不确定能否顺利撤销法定代表人身份,感觉自己陷入了死局。
无奈之下,尹女士于3月31日下午撤回了起诉。她准备继续与金普新区市监局交涉,要求其出具不予撤销登记的书面通知。
4月1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金普新区市监局,希望了解尹女士事件的处理情况,工作人员记录了相关信息,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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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市监局于2024年7月作出回复
律师解读:不建议尹女士自行注销公司,市监局存在履职瑕疵
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宁欣告诉记者,尹女士起诉被告公司如果胜诉,在公司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可在执行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收到该法律文书后,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撤销登记。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虽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本案中被告公司无任何资产,即便尹女士胜诉,也难以执行回鉴定费用。对此,法院审查冒名登记事实应综合判断,笔迹鉴定并非唯一证据,不应将其作为必经程序。
徐宁欣不建议尹女士自行注销公司。她指出,尹女士如果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注销公司,其在所有法律文件(如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等)上的签字,都将被视为对之前冒名登记事实的事后追认,这意味着她从法律上承认了自己是该公司的合法负责人,需自愿承担该身份所对应的全部责任。
徐宁欣表示,金普新区市监局要求尹女士提供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实质上是在法律规定的挂失补办义务之外,给公民附加了不合理的额外义务,于法无据。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登记机关积极履职、主动调查。公民身份证丢失后及时补办,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身份被冒用风险,责任在于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的登记机关或相关机构,而非丢失证件的公民。
徐宁欣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涉嫌冒名登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当公民提供初步证据反映身份被冒名登记后,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调查或处理,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表现包括明示拒绝、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怠于履职等情形。
此外,徐宁欣提到,若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金普新区市监局不作为,若市监局主张“登记签名是真实的,不存在冒名登记”,则需由市监局对签名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市监局申请笔迹鉴定,相关费用应由其先行垫付,而非由尹女士承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编辑 徐韶达
剪辑 马斌
主编 陈迪晨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