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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市场准入不得歧视民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28 20:30:00

扬子晚报7月28日讯(记者 万承源)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江苏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7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听取并分组审议了《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记者注意到,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要求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

据介绍,制定该《条例》是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市场活力的迫切需要。2024年,我省民营经济增加值7.98万亿元,占GDP比重58.2%,对GDP增长贡献率达64.1%。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突破1400万,89家民营企业入围2024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数量位列全国第二。民营经济贡献了江苏45.3%的外贸进出口、67.4%的税收、79.3%的企业用工岗位、92.2%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我省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引领和规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同时,明确细化了相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等。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的普惠性政策,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要素保障。草案规定,用地方面,要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金融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补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我省九成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民营企业。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

草案坚持鼓励支持与引导规范并重,对民营经济组织健全规范管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拓展国际视野等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活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