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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每个案件“鉴”得真“定”得准

来源: 江苏高院

2025-09-15 11:36:00

编者按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背后,往往凝聚着司法鉴定工作者的辛勤付出。江苏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司法鉴定水平持续走在全国法院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司法鉴定工作者的默默奉献。

即日起,“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将连续两天推出长篇人物报道,以上下篇的形式展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徐洪新的先进事迹,坚守司法鉴定事业35年,他用热爱与执着诠释了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人民法院报2025年9月15日整版报道

把每个案件“鉴”得真“定”得准

——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徐洪新

他年近60,衣着朴素,上下班常年骑着一辆老式自行车,路上、楼道里见到熟人总是笑着点头打招呼。在位于南京宁海路75号的江苏高院,他是一位普普通通的老同志,你每天会遇到,但微笑点头后也许会过眼就忘的机关素人。

路过他的办公室,办公桌上、沙发上、地上摆满了各类书籍、资料。每次经过,他不是啪啪啪啪打字起草材料,就是拿起放大镜盯着电脑屏幕看资料,一脸的专注。有时会听到他大着嗓门打电话,行装处的同志会心一笑,喏,又有鉴定案件找老徐了。

借助放大镜看屏幕的“老徐”

老徐,他是江苏高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徐洪新。35年从事司法鉴定事业,作为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负责人,徐洪新其实早已名声在外。

他是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CNAS能力验证技术专家、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曾7次登台最高院会议交流工作经验,10多次应邀到外省高院讲课,主编过印刷13次的科技类畅销专著,司法鉴定多项工作全国首创,多项成果全国获奖,立过一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

去年11月底,江苏高院“先进典型事迹分享会”上,同事们用一个个经典鉴定案例,诠释徐洪新“35年把冷板凳坐热,追求极致不服输的拼劲与韧劲”。

分享会上,徐洪新作为先进典型之一讲述了自己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所思所悟,他的同事们以对话方式分享了自己眼中的徐洪新。

“栓牛绳扣”案,

感触法医鉴定“洗冤”他杀

1985年,来自江苏南通通州的徐洪新,高考进入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专业。

“上世纪80年代,农村孩子能考取大学有个铁饭碗是相当难的,报考医学院时为增加录取系数,专业志愿填了‘服从’,后来就被录取到法医学。”徐洪新说起当年和该专业的结缘。

上大学后不久,动手能力强,每次实验数据又快又精准的徐洪新担任起同济医科大学第一届法医班班长。而此时在专业学习上,这本法医学经典著作,宋朝法医学鼻祖宋慈的《洗冤集录》对他产生了较大影响。

《洗冤集录》全书由验伤、验尸、辨伤、检骨53项内容组成,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讲解了如何通过法医(唐末五代后称“仵作”)进行尸骨鉴定、犯罪侦查,从而正确判定案情,为蒙冤者洗脱冤情。

“可以说,这本书激发了我对法医工作的热情。觉得这项工作很神秘也很神圣,不仅能揭示生命和医学奥秘,更肩负公平正义之责。”

徐洪新谈到,“而且我骨子里喜欢挑战。上世纪80年代课堂上,老师们一再说我国法医工作正百废待兴,更激励我在这一领域刻苦学习。”

1986年本科期间,在阅读法医学教材时,徐洪新接触到当时闻名全国的“栓牛绳扣”案。

1986年,江苏某村村民肖某被发现缢死家中。原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系被他人勒死后伪装自缢,其丈夫苗某因此有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拘捕。经审判,一审法院判处苗某死刑,苗某不服提出上诉。

当时江苏高院刑庭法官审查相关案情后,认为他杀结论值得怀疑,但“栓牛绳扣”又是个死结,而死结一般自己是打不了的,肖某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针对刑庭提出的疑问,江苏高院法医审查相关证据后,初步认定他杀结论值得怀疑,并组织全国著名法医专家复勘现场,反复试验,终于解开了绳扣之迷,认定肖某系用栓牛绳扣自缢身亡,避免了一起冤案的发生。

这个现实版的“洗冤”案例带给徐洪新很大触动:“事关人命啊!面对案件办理疑点,法医鉴定的证据在司法审判,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能起到确定证据、解决技术难题的关键作用,同时案件也体现了法院办案的严谨。这个当年就被选入全国法医学教材的案件,让我对老家江苏法院油然而生亲切和自豪感。”

1990年毕业分配时,江苏高院法医技术室到学校招人,学校推荐了学业优异的徐洪新,而他,也几乎没有犹豫欣然应招。

“沙滩移尸”案,

亲历“重建现场”确定真凶

盛夏8月,窗外绿荫荫的杨树上蝉鸣阵阵。江苏高院法医技术室主任陈恩隆领着刚毕业的徐洪新来高院法医技术室。看到实验室里有好几双膝盖以上的高帮胶靴,徐洪新脱口而出问陈主任,这些靴子是干什么用的?“开棺验尸!”陈主任也脱口而出,严肃作答。

感受到法医工作的严肃性和使命感,加上有陈恩隆这样鉴定界的前辈教诲,学习功底扎实的徐洪新很快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崭露头角,随着一起起案件的成功鉴定,也渐渐积累了职业自信。

在一起“空鼻症”患者医疗纠纷中,会场多位医学专家对患者鼻腔本身的问题提出质疑,年轻的他果断发声:“患者鼻腔组织究竟有没有多切,要让证据说话,建议患者到鼓楼等三甲医院做CT证明。”

“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这位法医鉴定界后起之秀的求实与自信让现场专家们刮目相看。

然而,这一次“自信”让徐洪新记住了很多年。

2000年左右,镇江某监狱一故意杀人案件罪犯被判刑后反复申诉自己没有杀人,没有到过抛尸现场,沙滩移尸留下的脚印不是他的。

鉴定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沙滩脚印究竟是不是他的?

“讨论时我很自信地说了自己的意见:事隔多年,原来的沙滩已经变样,现场早已不存在了,这个司法鉴定没有办法重做。”徐洪新回忆说。

而密切跟踪国内外现场鉴定方法的陈恩隆主任反复研究,提出一个思路:重建现场。陈主任领着徐洪新等鉴定人员到镇江一段土质相似的河边沙滩重建现场,从监狱提出的该名罪犯穿着现场同款鞋,背着相同体重人员沿着沙滩来回走,随后仔细对比脚印。

“从走路的形态、方式,脚印的深浅大小等,将现场留下的脚印和重建现场脚印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该名罪犯移尸留下的脚印。在铁的事实和严谨的论证鉴定面前,最终罪犯低下了脑袋。”

回忆该案,徐洪新还说到这段有意思的梦境,“这个案件后,居然好几次做梦,梦见自己也在沙滩上走,不过身上倒是没背什么,走着走着脚就陷进去拔不出来了。梦里似乎领悟到,学习的根基太浅,不就像在一片散沙上行走吗?要想把每个案件鉴得真定得准,一定要像陈恩隆等前辈一样勤学不辍,学无止境。”

“外伤性血尿能否定轻伤”案,

成为鉴定标准修订者

我国法医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进展更新很快,一系列技术鉴定标准相继出台,需要学习和研究的领域很多。为了在专业上精益求精,徐洪新深入研究学习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精神病学等五大类200多本专业著作,《中国法医学杂志》《中国司法鉴定》等杂志每期必看,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专业发展新动态。

“尤其是碰到涉及鉴定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我会更加兴奋、专注。”徐洪新说。

他提到一起“百草枯”投毒案。被害人肺部有纤维化表现,体内血液检测出百草枯成分,但其死亡不是常见的一次性多量百草枯致死特征。

就鉴定标准而言,百草枯少量、多次投毒会不会带来致死后果?其量和次又是多少?为此,徐洪新深入研究同济医科大学系主任黄光照等法医毒理学专家鉴定的案例,最终鉴定出这是一起百草枯少量、多次投毒致死案,并鉴定出大致“量与次”,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在办理一起外伤性血尿能否定轻伤的案件时,鉴定标准规定“外伤性血尿显微镜高倍视野超过10个红细胞持续两周”定轻伤。

“当时被害人带来几个医院的检测结果,几个医院都确定是外伤性血尿,但我注意到不同医院检测的红细胞数据差距较大。是不是外伤性血尿,医院做的通常是定性分析,而检测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法医鉴定更要重视量的精准性。”

为了对案件鉴定结果负责,徐洪新一头扎进对仪器设备的研究中,在试了十几种不同型号的显微镜后,他发现不同医院不同型号、不同放大倍数显微镜其视野大小完全不一样,按这个标准确定损伤程度显然不够科学准确。

“这个案子中,被害人给我们拿来多家医院而不只是最有利于自己的某一家检测结果,正是这个偶然性带来案件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徐洪新说起当年鉴定标准差异性的发现。

为了对类似案件鉴定结果负责,徐洪新专门撰写论文《略论外伤性血尿的鉴定标准》。当时恰逢全国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九江”会议召开,这篇从问题中来、立足解决问题的论文引起了与会专家们的关注,被推选为大会5篇宣读论文之一。黄光照等老教授们鼓励这位年轻人今后在法医鉴定的道路上走下去。

“法医学鉴定很讲传授、传承。这条路上,黄光照教授、法医病理学刘良等专家教授,看案子看了一辈子,对案件技术审核了一辈子,有着深厚的经验,深邃的鉴定思路,他们都在不同时期给了我支持和鼓励,指出了方向。”说到这,徐洪新语气深沉。

↓ 1992年,徐洪新在第二届全国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并获评优秀。

2016年,徐洪新在伤残标准研讨会上发言。↑

徐洪新说,比如那些年还没有“DNA”检测鉴定,一些案件走进鉴定死胡同时,这些鉴定界前辈们会告诉他,当目前科学力量还达不到、技术条件还达不到时,要学会放弃、知止,作为一个鉴定人更要讲科学,不要和风车作战,不能精神内耗。

“他们的指引像光源,既带给我继续探索的勇气,也带给我原地休整的温暖指令。”徐洪新说。

“藏匿后抛尸”案,

调取海量原始材料鉴定死亡现场

“什么?1.5公分的小刀弄出了6公分的伤口?刀口是怎样形成的?是一次还是两次形成的?”远远就听到,徐处的大嗓门宏亮地响起。采访过程,徐洪新办公室的电话也是此起彼伏,其中有不少是中基层法院打来的。

作为全省法院鉴定工作的负责人,不仅自己要办好案,还要指导督促中基层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帮助他们释疑问、断难案、长本领。

徐洪新有句名言,法医一定要在案子里“泡”。

2011年,他和司法鉴定处人员遇到这样一个疑难案件。韩某晚上酒后驾车将被害人徐某撞倒后,将其转移藏匿,致徐某无法得到救治死亡,当夜,韩某又将徐某抛尸入河。

该案二审时韩某辩称,被害人徐某是被当场撞死的,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关于被害人是当时被撞死还是藏匿后死亡,审判法官要求法医技术人员对徐某的死亡时间进行技术审核。

“当时案件鉴定组不少人认为,根据现有法医鉴定材料,无法做出被害人什么时间死亡的鉴定,按公安所提供的筛选后的材料分析就行了。徐处坚持死亡时间关乎案件性质,关乎定罪量刑,不能这样简单出具意见,必须通过科学推断做出结论。”江苏高院行装处司法技术辅助中心主任赵海淼回忆当年该案鉴定过程。

徐洪新组织鉴定处人员,全面调取公安侦查、鉴定卷宗,现场照片等全部原始材料。逐份材料分析、逐张照片勘验对比,一张藏匿现场遗留有血迹的照片让徐洪新眼前一亮。

“被害人在被撞倒的马路上并没有遗留血迹。出血是人受伤后的生理反应,现场遗留血迹表明被害人在被移至藏匿处时还没有死亡!”赵海淼回忆徐洪新对司法鉴定处人员、基层法院来省院学习人员的现场指导,“徐处严肃地和我们说,稍微滑过去,真相就会失之交臂。判断人的死亡、死亡过程是十分严肃的事,必须根据心跳、呼吸、出血、瞳孔、心脑电变化等一系列反映生命现象的指标为依据做出判断。”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法治的基石。

二审合议庭据此认定韩某辩解不能成立,以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本案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被最高法院编入《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徐洪新(图中)与同事就鉴定案件开展会诊

寒来暑往,春华秋实,30多年来徐洪新对数千件案件进行技术审核、帮助法官解决各类专业问题、帮助解答中基层法院鉴定中的棘手问题,其专业能力得到高度肯定和广泛认可,被江苏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专家库聘为法医专家。

他先后参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国家标准的制定,参与最高法院《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制定。2019年徐洪新主编的专著《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指引》成为科技类畅销书,目前已第13次印刷;《医疗过错类型及原因力分析》这一课数十次被外省高院、江苏多家三甲医院邀请讲授。

谈到《医疗过错类型及原因力分析》这一课在医院、医生群体中的反响及其“破圈”效应,徐洪新说,讲这一课的冲动是,看到由诊断、用药、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觉得很多源头上注意是可以避免的。简单一个例子,比如有的医生病历书写,建议择期来复查,择期是多久?半个月还是半年?就这么几个字的疏漏,如果贻误病情的患者据此来打官司,既浪费患者精力、财力资源,也浪费司法和医疗资源。

“司法鉴定中所有的研究课题都来自实际运用,研究成果也应该反哺社会运用,这是一个鉴定人的责任。”徐洪新说。

突遭飞来横祸,感恩情怀拯救

正当徐洪新奋力攀登司法鉴定高峰时,2004年9月24日,这一天,成为他和他的家人、同事、朋友们永远难忘的日子。

这天中午,路过省法院信访室门口时,徐洪新突然无故被闹访人用硫酸泼到脸上、身上,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伤情非常严重,头部肿成原来的两倍大,同事们紧急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清洗、抢救、植皮……治疗将近一年。因烧伤毒素及长期使用抗生素,肾脏被损伤,肾功能逐渐下降,2010年确诊为肾功能衰竭,随后进行了肾移植。

遭遇飞来横祸这一年,徐洪新正是风华正茂的37岁。他原本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父母,下有9岁的儿子,现在一家人的重担全压在了爱人瘦弱的肩膀上。

“眼底像沼泽地千疮百孔,视神经造成了不可逆的损伤……”回想不堪回首的那一幕,徐洪新微微哽咽,“正是想做事的年纪一下遭遇这场横祸,顿时感觉度日如年。在东部战区总医院住院的那段日子,每天觉得灰心丧气,无所适从。”

所幸的是,徐洪新遇到了一位善于“医心”的医者。直至今日,他牢牢记住东部战区总医院肾移植科陈劲松主任开解他的话:“做肾移植就是为了让你能够重返工作岗位,正常走向社会。你这么年轻,人陷在痛苦中精气神没了那就真的废了!除了生死,人生其他的不过是擦伤。”

智慧通透而又语重心长,这些话敲醒了徐洪新。人这一辈子哪能没有风雨、风暴,怎能事事如意,咬咬牙就会挺过去了,要向前看。在家人、同事、朋友们期盼的眼光里,他强烈感受到,大家都期待着自己重新站起来,是身体上,更是精神上站起来!

积极治疗的痛苦确实难以忍受,而每次经历因感染后脓肿的门诊手术、血液透析后他都坚持上班。进入工作状态的徐洪新常常忘掉了病情,同事们说,有一次裂开的伤口鲜血顺着裤管往下滴他都浑然不觉,同事们发现后紧急送医院治疗止血。

每天需要多次服用5种抗排异药物,住院手术20多次,门诊手术月月有,2022年移植的肾功能又完全丧失,每周需要血液透析3次……笔者面前的徐洪新开朗乐观,声音宏亮,你很难把他精神奕奕的状态和经历的那些磨难联系在一起。

徐洪新在实验室进行法医病理案件阅片工作

同事们说起,去年6月,正值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检查全省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徐洪新感到不到实地检查看一遍心里不托底,就白天参加检查,晚上去医院透析,第二天凌晨从南京坐第一班高铁赶到无锡参加检查。

采访中,笔者佩服他超人的精力和毅力,徐洪新说:“我这个人是偏理性的,怕抒情,生活中也不会抒情。自从经历过这些,我感到人是要有情怀的,关键时候情怀还会拯救你,让你面对苦难时镇定从容,执着追求自己所热爱的一切,不丧气、不分神、分秒必争。”

2002年,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增加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管理等业务职能,徐洪新的情况完全可以调整到轻松一点的管理岗位。但2002年到2014年这12年间,徐洪新主动要求坚持做法医工作,默默办理了数百件法医专业案件。

2014年,司法改革撤销司法鉴定处,调整到技术处,2016年司法鉴定职能又调整到行装处,具备转岗审判业务部门、转员额条件的徐洪新还是留在法医鉴定岗位上,他从内心深处深深爱着这份工作。

“法官会因法医的专业帮助满意而归,案件会因法医的鉴定得以公正审判,受害人会因法医工作明确伤残。法院要有自己懂鉴定的人,我学的就是法医,喜欢的就是搞鉴定,还想趁着能干事带出几个好苗子。江苏法院司法鉴定基础好,在全国法院比较领先,这么好的局面要有一帮懂业务的人继续守着、发扬着。”

徐洪新(右一)与同事就鉴定案件开展合议

徐洪新说,是组织把他从一名农村孩子、青年学生培养为一名党员、法医,成为一名省高院公职人员,肩负疑难复杂案件的技术审核职责,这是组织的培育和信任。他必须守好阵地,忠诚司法鉴定这项事业。

执笔:朱  旻(江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

素材整理:缪志刚(江苏省法院教育处)

闫  杰(江苏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