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扬州市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03 13:12: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扬州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深化燃气安全监督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现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依法落实有关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案件1:扬州广陵区某液化气公司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案。
2025年8月12日,扬州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头桥镇液化石油气用户随机抽查中,发现头桥镇红平村五组居民宋某家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是扬州广陵区某液化气公司员工配送,但该公司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扬州江都区某液化气公司向无资质个人提供经营的气源案。
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11日,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城镇燃气二季专项安全检查期间,发现扬州市江都区某液化气公司存在向无证人员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该公司处罚40000元。
案件3:高邮市某液化气公司未落实气瓶配送扫码案。
2025年8月28日,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其他部门检查情况反馈,餐饮用户福花杂粮煎饼店在用气瓶扫码存在问题。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调查,发现该用户2只气瓶充装日期在配送日期之后,气瓶由高邮市某液化气公司提供,该公司未开展配送扫码,未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高邮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局对该公司作出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仪征市某液化气公司入户安检信息造假案。
2025年9月24日,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工作人员抽查瓶装液化气监管系统发现,仪征市某液化气公司入户安检信息显示安检员谢某、包某某、王某一天内安检的多个用户之间的安检时间间隔仅不到2分钟,且安检地址均为同一地址,涉嫌安检信息造假,导致法定入户安检职责未履行。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案件立案办理中。
案件5:宝应县夏某经营“黑气”案。
2025年7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公安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宝应县苏中贸易城中心街附近开展打击“黑气”行动,查获当事人夏某经营“黑气”面包车1辆、气瓶53只(其中实瓶37只)以及用于倒灌工具2套。
宝应县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件6:高邮市某液化气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案。
2025年3月14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高邮某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检查,该公司使用的气瓶充装管理系统显示,2025年3月12日上午7时50分至8时10分共有6个气瓶的充装记录,而监控视频显示在该时间段当事人共充装9个气瓶。经查,3个气瓶因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未进行充前扫码即对上述3个气瓶进行了充装。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仪征市某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2025年10月16日上午10点20分,扬子路书香华庭小区对面地下燃气DN160中压燃气管道被施工挖坏出现漏气,13点15分修复完成恢复供气,事故造成400余户居民用气受影响。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调查核实,施工企业江苏大玛头建设有限公司在燃气公司已四方交底、告知前提下,仍然野蛮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挖破。
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该企业处罚60000元。
案件8:宝应县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案。
2025年2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应县某厨具经营部监督检查时,发现执行标准GB29993-2013的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5根,但GB29993-2013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
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讯员 杨淳凯 丁晋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