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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不能“想生产就生产”,这些法律红线千万别踩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25 16:39:00

今年进入秋冬季节以来,扬州市多次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落实停产或限排措施。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的用电监控发现,仍然有多家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减排措施被立案查处。很多企业疑惑:“重污染天气到底要怎么响应?不落实管控会有什么后果?”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管理要求,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法律要求向各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预警怎么分?

在扬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后,某被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生产车间仍在正常生产,未按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同期另有多家企业因违规被查:某建设公司在黄色预警期间仍在进行土石方作业,某船舶修造企业仍在进行露天喷涂作业,某砂石料厂仍在进行露天作业,以上企业均被依法立案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表示:重污染天气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具体标准见图:

预警信息会通过政府官网、短信、媒体等渠道提前发布,企业和公众需及时关注,按要求落实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企业“必做清单”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包括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2、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4、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露天拆除、外立面改造、喷涂粉刷、护坡喷浆、路面开挖洗刨、无封闭混凝土搅拌、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等作业(应急抢险、“天幕”工地、暂停连续施工作业有安全或质量隐患的除外);

5、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运输车辆停止作业(采用新能源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式运输车辆除外);

6、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停止作业;

7、施工工地、裸露地块、物料堆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采取遮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机械或人工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不适宜湿法作业的除外)。

挖机正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

这些红线绝对不能碰

很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偷偷生产没人发现”,但如今非现场监管(用电监控、自动监测、视频监控)以及智能设备运用(无人机、走航车等)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一旦违规,后果严重!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落实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合规实操指南,企业应对步骤

1.提前准备:制定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明确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停产限产工序、责任人及执行流程,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及时响应: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内部应急机制,停止相关生产作业,做好台账记录(如停产时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等);

3.合规自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是否联网有效,避免出现超标排放或监控数据异常。

通讯员 扬环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