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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共签借条 法院依法认定无需偿还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29 21:12:00

日常生活中,部分家庭在借款负债时,会让未成年子女在借条上签字,试图让子女共同承担债务,不少债权人也默认该行为,认为签字即需担责。但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不具备承担大额债务的民事能力,随意让未成年人背负家庭债务,不仅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日前,徐州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子女共同签署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成年子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以司法裁判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15岁少年莫名签下大额借条

2024年,胡某某经陈某介绍,向刘某某借款,并当场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方式,同时载明以借款人自有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以及担保人的相关义务等完整条款。在借条落款的借款人处,除胡某某、黄某某签名外,年仅15周岁的胡小某也一并签字确认。

借条出具当日,刘某某按照约定向胡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交付借款30万元。借款后续履行期间,胡某某先后多次支付本息,但剩余借款本息经刘某某多次催讨,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所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未成年人签单负债行为无效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案涉借款金额高达30万元,对应的还款责任重大,远超15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胡小某在借条上签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匹配,无法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胡小某的法定监护人胡某某,非但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而让未成年子女签署大额债务借条,未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属于不当监护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基本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胡小某签署借条、承担还款责任的民事行为无效,对于原告刘某某要求胡小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承办法官马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当出现家庭监护缺位、监护不当,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司法机关将依法介入纠正,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最终保护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严格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否定了未成年人背负家庭大额债务的不合理行为,切实守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也向社会公众释放了明确信号,任何主体不得随意将债务风险转嫁未成年人,同时也警示民间借贷参与者,要严守法律边界,规范借贷签约行为,助力营造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与社会风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