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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在即,首提“生态环境检察”!江苏检察围绕9个法定擦亮履职定位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14 19:43:00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1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法典中9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条文,系统介绍江苏检察机关的履职定位、工作重点。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其中9个条文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江苏检方解读时概括为“三个方面、八项具体职责”——三个方面即总则编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检察)、第三十二条(公益诉讼)、第三十三条(协同配合);八项具体职责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以及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支持起诉、完善协作机制、加强线索移送。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是立法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写入法律。

法典总则编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围绕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具体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近年来,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连续五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物偷排”专项行动,2023年至2026年7月,全省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1434人、破坏资源类犯罪3706人;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梳理48件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对11件未执行到位案件制发类案建议,督促执行53万余元;行政检察主要强化生态领域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对32家无证电镀企业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并联合环保部门“法律体检”引导合规。

法典第32条、第1073—1076条、第1082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通过总则与分则相互衔接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检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检察院聚焦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开展守护长江、江河湖海公益保护、大运河综合保护等系列专项监督。2023年至2026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民事公益诉讼2232件,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亿余元。沭阳县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赔偿磋商,企业投入290万余元搞光伏、余热发电和提标改造,实现“赔钱+技改”双赢。

法典第33条、第1083条:把协同配合升格为“法定义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须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犯罪须移送侦查机关。近年来,江苏已与生态环境厅、审计厅等会签17项协作机制,过去两年协同省美丽办整治异味、黑臭水体、噪声、固废等“房前屋后”问题876件,推动解决1287个具体环境问题。

江苏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根据最高检和省委部署要求,带头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检察履职的相关规定,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努力为巩固提升美丽江苏建设成效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