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竞争企业签约,再到竞争企业上班……规避“竞业”限制被识破,法院判决高管赔偿违约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17 16:38:00
董某于2019年6月入职无锡一新材料科技公司,岗位为生产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3,违约金为100万元。
2022年3月董某离职。自2022年5月起,新材料科技公司逐月向董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23年10月。
2022年5月,董某与无锡一塑料制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每天上下班时间,却是出入一隔膜公司,而该隔膜公司与其离职的新材料科技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后新材料科技公司以董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董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公证费。
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离职前在新材料科技公司担任生产总监,掌握公司的产品技术信息等,新材料科技公司按月向董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董某虽然与塑料制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无法否认实际为隔膜公司服务的事实。
由于新材料科技公司与隔膜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公司,董某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服务于隔膜公司,均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见一审判决董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经无锡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对技术秘密型企业尤为重要。该案中,劳动者董某虽形式上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法院通过审查其实际工作地点、时间以及服务内容,认定其实际服务于具有竞争关系的隔膜公司,这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有效戳破了以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的行为。
法官称,相关判决既维护了竞业限制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初衷,也向劳动者传递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精准平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