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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人能“涤除身份”,撒手不管吗?不可以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1-04 14:28:00

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人能否要求“涤除身份”,撒手不管“烂摊子”?法院认定“不可以”,要积极配合,协助完成清算,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某任职于无锡一科技公司,受公司股东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24年7月,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议解散,李某担任清算组成员。

一个月后,科技公司清算组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表示因决议解散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要求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同年9月,李某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科技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工商变更登记,但一直没有后续进展。2024年11月,科技公司因股东矛盾导致清算僵局,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无锡市锡山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但在强制清算的过程中,科技公司已资不抵债,法院遂裁定受理清算组对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清算组经核查反馈,李某存在怠于配合清算情节。即便如此,李某仍旧坚持诉请,要求科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关系,并撤销工商登记信息的过程,为因离职、被冒用或“挂名”等原因无法正常退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但是该规定主要针对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案中,科技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由管理人接管,除《破产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外,李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已无需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其身份在公司注销后自然消灭,涤除登记缺乏紧迫必要性。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自破产受理之日至程序终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财产资料、配合调查、不得新任其他企业高管等义务。此时涤除李某身份,可能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加之,清算组的法定职权集中于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了结业务等,并不包括确定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李某在破产程序中诉请涤除登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规定,主要是为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寻求解决的善意法定代表人提供司法救济路径,以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辞任等有特别规定的,并不当然适用。因此,公司进入破产后虽有指定管理人接管并处理公司剩余事务,但并不代表法定代表人可以一托了之,其仍应积极配合,协助清算。

企图通过诉讼涤除身份,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因未尽配合义务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市场主体退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诚信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图片为AI生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