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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近300条AI辅助创作短视频,短视频博主被判赔10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3 15:59:00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爆发式增长,AI生成内容在短视频创作领域的应用愈发普遍。然而,当由AI辅助生成的视频和实拍视频混剪后形成的视频算不算原创?这样的视频被他人“一键搬运”后,权益该如何维护?4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此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判决给出了“答案”。

AI创作视频遭“搬运”,文史博主起诉索赔

原告李某(化姓)是一名深耕文史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其在抖音、百家号等平台以运营账号,粉丝总量超百万,视频总播放量达数亿次。

据悉,其创作内容主要是亲赴各地历史遗迹探访,并结合AI技术生成历史场景画面,讲述历史故事。2021年至2025年间,李某通过在各平台发布短视频,收益55万余元。

2021年11月起,李某发现被告冯某(化姓)在其“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中,大量发布了与自己创作内容完全一致的短视频。经查,冯某利用下载功能获取李某视频后,故意通过裁剪、放大画面等方式,将包含李某本人出镜的影像及平台水印予以删除,以此掩盖视频来源。

经公证取证,截至2025年10月,冯某共计搬运李某创作的短视频289部。李某认为,冯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导致其无法在“快手”平台发布独家内容,造成了预期收益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冯某对搬运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快手账号总收入仅为7900余元,且粉丝并非全部依靠搬运视频获得,此前已有一定粉丝基础。冯某还表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主动将所有涉案短视频删除。

“人工”投入大,AI创作视频获认定为“原创”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李某利用AI软件生成的视频片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李某提交的创作录屏证据,其创作流程为:先由其独立撰写历史故事文案,再输入AI软件生成分镜头提示词与图片,期间他会通过具体指令对生成内容进行多次调整筛选,再利用AI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最后用剪辑软件加入实拍画面、旁白与字幕,生成完整视频。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AI生成视频片段因随机性较强,难以认定李某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是一个有机整体。李某不仅独立创作了文案、旁白和字幕,更在AI生成过程中通过反复调整指令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软件相当于创作者手中的“智能工具”。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创作的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冯某未经许可搬运短视频,构成对李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冯某快手账号显示直接收入仅7900余元,但鉴于其侵权时间长、数量大、主观恶意明显,且通过搬运行为积累了十余万粉丝,为其带来了潜在的商业利益,故不能仅以平台显示的微薄收入认定其侵权获益。

综合考虑涉案短视频的独创性程度、李某视频的高商业价值、冯某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主动删除视频、承认侵权等情节,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AI技术应用与创作者权益,需有效权衡

案件承办法官窦超受访时回应称,该案判决精准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间实现有效平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窦超表示,该案坚持将短视频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审查。即使短视频中包含了大量AI生成画面,但因作者在短视频制作中同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而认定原告对短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侵权判赔额上,重点审查作者对于作品创作投入的智力劳动与AI 软件生成部分的占比,对短视频作品整体的独创性高低进行认定,以此确定被告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创作的核心,永远是人”。窦超称,该案中,原告举证了AI生成视频画面的创作经过,其通过输入文案、提示词等生成了图片和视频。在此过程中,原告对于AI软件生成的视频画面投入了很少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该部分画面很难认定原告具有独创性。但短视频作为一个整体,原告独立编写了历史故事文案,现场拍摄了文物古迹的解说画面,同时短视频中的字幕与旁白也是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短视频整体体现了原告的独特的构思与表达,由此应当认定为其具有独创性。

法官也借此提醒,第一,AI软件生成内容并不意味着创作成果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关键在于审查“人”的智力贡献,即创作者在文案撰写、指令调整、素材筛选及最终剪辑编排中的个性化表达。只要这种表达能被客观感知,作品就应受法律保护。第二,破除了“搬运工”的低收益免责幻想。该案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侵权赔偿不以侵权人实际获利为唯一标尺。对于那些通过“去水印”、“切镜头”等手段恶意窃取他人劳动成果,意图通过积累流量间接变现的“羊毛党”,法院将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性及权利人作品的商业价值,依法予以惩戒。

第三,创作者维权证据留存意识至关重要。 该案原告能够胜诉并获赔,在于其提供了详尽的文生图片、文生视频的AI创作过程录屏、提示词迭代记录等证据。法官提醒广大内容创作者,在拥抱AI工具的同时,应注重保存创作源文件、指令修改记录及首次发布的署名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筑牢权利防线。

通讯员 夏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