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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未批=旷工? 法院:企业这样解除违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30 17:48:00

女员工摔骨折欲休长期病假,企业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批准请假,然后再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无锡市梁溪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对企业的做法说“不”。

李某系无锡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设计及工艺算纱工作。2024年6月,李某在家不小心摔了一跤,被诊断为左臂骨折。为养伤,李某向公司递交了病假条。考虑到算纱工作量较大,若交由同事处理会忙不过来,李某主动提出居家办公。该请假申请获得了公司的批准。

因天气炎热,李某的恢复情况并不理想。同年7月,李某短暂到岗上班,其间,其左臂肿胀疼痛感加重,遂至医院复诊,医生建议休息1个月。李某再次向公司申请1个月的病假,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公司认为,李某已在家休息一月有余,其受伤部位不会因为继续在家休息就会减轻症状。公司要求李某到岗上班,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其工作范围进行调整,只需负责算纱。

对此,李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手臂受伤处仍隐隐作痛,久坐后手臂会越来越肿,一出汗会延迟伤口的愈合,医生告知其目前仍需休息,并开具病休单。但公司仍要求李某到岗,并告知其若未按时到岗,将按旷工处理。双方未协商一致。“企业就认为,既然你之前来上班了,就没问题,再请假这么长时间,就是故意的,认为医院的病假单有问题,开得不合理。”梁溪法院法官助理倪雪儿4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鉴于李某未到岗上班,公司先后向其发送通知,并要求8月5日到岗,否则旷工8日即解除合同。8月6日,公司作出解除决定。

对此,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决定书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2万余元。

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后认为,病休权是劳动者基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权利,劳动者生病或受伤可依法享有病休的权利。李某左手肱骨骨折,在受伤初期,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部分算纱工作,难言其主观上具有“泡病假”等不诚信休病假的意图。此外,根据李某的疾病诊断结果,无法得出李某伤情已经恢复的结论,相反,诊断结果建议李某应当继续休息至少一个月。

李某根据上述诊断结果向公司提出延长病假申请,公司在收到病假申请后,认为李某的伤病并不妨碍其回岗上班,既与医院的诊断结果不符,也有违骨伤恢复的一般常识,据此不予批准病假并不合理。此外,公司认为李某在7月中旬曾回岗上班,由此证明李某的身体情况并不会影响其正常履职,但根据李某陈述,其是在公司要求下才回公司上班的,而且上班期间绑着绷带,影响其正常工作。

结合李某的陈述,一般而言,绑绷带阶段尚处于骨伤恢复的急性期与固定期,尚未达到功能恢复或完全恢复的阶段,故李某在短暂回岗上班后又前往医院复诊并得到医院的病休建议,其继续病休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公司根据自身对李某病情的理解,忽视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主观认为其无需继续休息,反复要求其回岗上班,后又以李某未返岗上班构成旷工为将其辞退,既不具有合理性亦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因工伤事故可享有相关的病假待遇,“病休权”也是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对应于非工伤出现的休病假的权利,且法律有规定具体的病假总时长。

“根据入职年限,职工享有相对应时长的病休假期,也就是非因工作出现生病,申请休假,是职工的权利,企业不能因此开除员工。”倪雪儿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