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换老板,学员约课被要求“加钱”?法院判决:退费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5 17:46:00
客户在健身房预付款买课程,但后期约课时被告知要“加钱”,理由是老板换人了。顾客不同意,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闹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款。
2023年5月,市民小胡在无锡市梁溪区一健身机构报名参加了特色拉伸课。上课一段时间后,在同年10月,又报名了该公司的力量课,两份课程费用合计65200元,小胡均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完成了转账。合同末尾双方还手写约定,因教练或是被告公司的单方原因,要更换教练或暂停营业,需退款给小胡剩余课时费用。
后来,小胡上了一段时间课程后因为身体原因暂停了约课,等她想要恢复课程时,却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成了张某。而她试图在健身房群里约课时,却没有教练回应。和健身房新老板张某沟通,对方表示想要继续享受课程,每节课需加价50元。小胡不同意加课时费,张某便以“教练没有积极性”为由拒绝向小胡再提供服务,也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之后,小胡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5.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胡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健身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要求小胡额外支付课程费用激活课程,未获同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小胡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与健身机构签订的两份合同解除,健身机构退还小胡剩余课时费5.7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消费者小胡经由被告健身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的介绍与机构签订了合同,亦向周某支付了费用。然而数月后,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张某要求小胡为课程支付额外的费用遭小胡拒绝,纠纷由此而起。
事实上,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服务机构,而绝大多数服务机构都是法人企业,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或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时内部约定债务负担主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作为服务机构实际经营者,均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或返还剩余预付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类似健身机构预付式消费,商家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等内部变动时,应当注意不可影响商品或服务等的正常提供,也不得以“改头换面”的缘由否定原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擅自变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质量,否则消费者将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剩余预付款。(图片来自法院,由AI生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