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业务“签”给家人开的公司,高管被判返还22万不当得利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24 15:58:0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肩负经营管理职责,对公司负有法定忠实义务。但不少人误以为,借助亲属名义、搭建“壳公司”、隐秘关联交易,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赚取私利、规避监管……无锡市新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和大家想的不一样。
老张是无锡当地A公司员工,2021年,被任命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后来,A公司发现,供应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女士,姓名和老张的妻子一模一样,觉得老张这是为自己“揽生意”。怀疑之下,遂向老张核实情况。
但老张坚称自己的妻子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人,而且选用B公司为供应商,也是经过询价比对后确定的,不存在所谓的“暗箱交易”。但A公司认为老张的妻子就是B公司的这位“王女士”,公司对老张的话也是一点不信,因为供应商更换,选择了B公司后,相同产品的采购价格不降反升,老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管忠实义务。
2024年,A公司与老张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张返还取得的不当收益。对此,老张并不认同。“我从来没有出现在公司工商备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中,我就不是高管,何谈什么忠实义务?”
新吴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起与A公司开展交易。B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均为王女士,与老张是夫妻关系。2021年11月,老张就任A公司副总经理后,B公司与A公司交易产生毛利22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包括:老张是否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老张是否违反高管忠诚义务;如老张违反忠诚义务,应如何向A公司承担责任,相应金额如何确定;王女士是否需对老张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常存在滞后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形,认定高管身份不能仅以对外登记信息为依据。A 公司已正式任命老张为副总经理,其职权覆盖公司全面事务,并非单一部门负责人,应认定老张为 A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老张违反了高管忠诚义务。虽然两公司订立合同时,老张未被任命为副总经理,但合同缔结申请系老张负责的部门提交。老张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后,两公司持续交易,结合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王女士系老张的配偶,应认定老张知晓该交易且该交易为自我交易,老张应履行披露义务。但老张并未履行该义务,约谈时还刻意隐瞒王女士系其配偶的事实,已违反高管禁止自我交易的忠诚义务。
赔偿的范围以公司所受损害为限。法律上设置有“归入权”,规定将公司内部特定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收益归于公司所有,归入的范围应以公司所受损害为限。因此,自老张成为A公司副总后开始计算B公司与A公司交易产生的合计毛利为22万余元。
此外,王女士虽非A公司股东、高管,但其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且实际经营公司,明知案涉交易的关联关系仍参与其中,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老张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返还22万余元不当收益,妻子王女士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强化内部审批流程;作为高管人员,应时刻牢记信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害人害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