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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罗大美遇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被告人余金生当庭翻供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05 22:48:00

12月5日,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南阳“网红罗大美遇害案”的二审于当日上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驳回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庭审结束后,罗大美的妹妹小尚表示,二审宣判后,他们的心情比较复杂,“对于被告人杨恒的判决,会再和律师仔细研判,等到合适的时机,会继续尝试申诉或是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金生抢劫、故意杀人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玉姣、杨恒抢劫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三人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金生死刑。

经审理查明:余金生、杨恒与尚某锋(网名“罗大美”)三人时有交集。余金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明知尚某锋系“网红”且比较有钱,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便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车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其舅舅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附近红薯窖内。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阳,将作案刀具、塑料胶带、绳子及尚某锋所穿衣物抛弃。7月7日下午,余金生又返回现场,对掩埋尚某锋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

2025年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基于余金生翻供的情况当庭播放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上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各方围绕余金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沙玉娇、杨恒犯抢劫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余金生的检举揭发是否构成立功,原判认定的主从犯及量刑是否适当等进行了充分辩论;上诉人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余金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沙玉姣、杨恒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犯罪,系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劫取财物后又另起犯意,杀人灭口,藏尸灭迹,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沙玉姣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极积主动,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盯梢、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亦系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原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庭审结束后,罗大美的家属告诉记者,二审宣判后,他们的心情比较复杂,“虽然也有过预期。对于被告人杨恒的判决,等我们拿到判决书后,再和律师仔细研判一下,等到合适的时机,我们会继续尝试申诉或是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包括我的律师也在法庭陈述时表示,请法庭考虑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罗大美妹妹小尚表示,被告人余金生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说过口供的那些话,公诉机关出示了审讯的录音录像,他仍坚持自己没有说过。直到公诉人播放了第三遍审讯录像,余金生才承认自己说过,但他又狡辩称这些话是当时他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说出来的。”

小尚称,沙玉姣当庭说她是初犯,只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孩,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下午1点多的时候,沙玉姣还突然说自己不舒服,致使法院休庭了十多分钟。”

小尚告诉记者,此次开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最后法院在宣判余金生死刑的时候,余金生在法庭大喊大叫称其冤枉,“他还说他不服,法官还说因为要进入死刑复核阶段,问余金生是否要申请法律援助,他说不知道。”

(图片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视频 徐韶达 庆苗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