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弟弟追凶24年”案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被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28 17:15:00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姐姐为弟弟追凶24年”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易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海玉为弟弟李焕平追凶24年,最终查到易庚华下落,协助警方将其抓获,她对这个判决感到不满意,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12月28日,湛江市检察院正式做出答复,决定不予抗诉。
1992年12月22日,被告人易庚华与被害人李焕平(殁年9岁)的父亲李中祥因工资纠纷,将被害人李焕平从学校骗走,在迈车坎村村前池塘里面的一甘蔗园内持刀捅刺李焕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后潜逃。在抓捕易庚华的过程中,李焕平的姐姐李海玉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李海玉开始为弟弟追凶,孤身一人走遍多个省份,最终在老家蹲守到犯罪嫌疑人易庚华,为确认其身份并收集证据,李海玉和他网聊3年多,最终在2020年协助警方将易庚华抓获。
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易庚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易庚华持刀杀害无辜儿童,犯罪后果和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被害人具体死因等情节无法完全查清,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易庚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12月24日,李海玉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要求改判易庚华死刑,立即执行。
12月28日,湛江市检察院做出答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