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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去世后,我为什么不能继承财产?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30 20:05:00

继父去世后,再婚重组家庭因为财产继承发生矛盾,其中,再婚夫妻双方各自的子女都没有共同生活,围绕两个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闹得很僵,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继子女可以继承财产?听无锡法官解读。

王强和张芳是二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未成年孩子王小强和张小芳。王强和张芳结婚后二人共同生活,王小强随爷爷奶奶生活,张小芳跟着外公外婆生活在外地。

不幸的是,两人婚后不到一年,王强因意外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部分公积金存款。王强的父母与张芳在分配遗产时有了分歧,王强的父母及王小强将张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审理过程中,张芳主张,王强曾与张小芳共同出游,参与了张小芳的日常生活,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张小芳也应当作为继承人参与分配遗产。如果张小芳无权继承王强的财产,那么王小强没有与王强共同生活,也无权继承。

王强父母辩称,王强常居于本地,未支付过张小芳的生活教育费用,未对张小芳尽到长期的照料和教育,仅至外地探望过张小芳,张小芳没有继承权。

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查明,王强、张芳二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张小芳常住外地,未与王强长期一同生活,虽有过互动,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因此张小芳无权继承王强的遗产。王小强作为王强的生子女,享有继承权,不因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尽到抚养义务而转移。最终法院认定王强遗产的继承人为王强父母、王小强和张芳。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称,该案中,张小芳是王强的继子女。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本身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从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综合认定。

再婚重组家庭涉及复杂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旦作为“核心纽带”的家庭成员去世,容易因为财产分配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系于血缘,而系于日复一日的陪伴与付出,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与明晰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与赡养义务,是对这一朴素情感的坚实守护。同时,法律也不排斥继子女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赡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素材来源豆包AI生成)

通讯员 曹道清 周小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