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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人士突发疾病抢救到身故遇难题,签字到料理后事有无最优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1-07 11:47:00

独居人士突发疾病抢救到身故遇难题,签字到料理后事有无最优解?

上海虹口区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蒋女士未婚未育,父母早逝,常年独居,虽经济无忧,但突发疾病时的抢救治疗签字、费用支取,以及身故后的墓地购置等事宜均陷入困境。近日,当地法院指定区民政部门为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最终由民政部门从其遗产中支取费用购置墓地、料理后事。蒋女士的情况虽属个例,却引发广泛讨论:独居人士面临类似困境时,有无最优解?

独居人士病危身故引发的一连串难题受到关注。

据了解,蒋女士于2025年10月突发脑出血昏迷,远房表弟吴先生签字垫付医药费并参与救治。经过两个月治疗后病情好转,转院后却突然恶化,于12月14日离世。因其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虹口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于12月24日指定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近日,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后,若遗产仍有剩余,将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后,再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此事引发社会对意定监护、遗嘱制度的广泛讨论。南京公证处综合业务部部长李雯认为,蒋女士的个案折射出一类共性问题:随着社会结构变化,传统大家庭养老模式日益减少,空巢老人、丁克一族、失独家庭、不婚不育群体逐渐增多,给未来养老带来新挑战,需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制。这类人群不仅会面临身故后的遗产分配问题,还可能遇到“虽有存款却因昏迷无法决定费用支出”“医疗决策时无人签字”等监护难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层面的明确解答。李雯指出,在公证实务中,已有提前应对此类问题的路径。

南京公证处家事中心负责人张媛表示,类似蒋女士的问题可通过公证多维度解决。例如意定监护公证:当事人若担心突发医疗状况需救治,或日后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在意识清晰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选定合适的意定监护人,未来由其协助处理医疗救治、养老安排、财产代管、诉讼事务及后事处理等事宜;若暂未找到合适的意定监护人,可签订特殊医疗委托授权,委托信任的人作为受托人,代为到医院签字;对于财产处置与后事安排,也可在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提前做好规划。

张媛列举了两起实际案例:

其一,贾女士早年丧偶,育有独子小王。疫情期间,贾女士突发心衰需紧急住院,但因疫情防控,定居美国的小王无法及时回国,手术被迫拖延。情急之下,贾女士在南京公证处办理特殊医疗委托公证,委托外甥女小田代为签署手术同意书,随后顺利完成手术。经此一事,贾女士担忧未来若出现失智失能情况,无人协助处理养老、医疗、财产支取等事务——小王已移民美国,无法长期在国内陪伴,自己也不愿赴美定居。经慎重考虑并征得小王同意,贾女士最终指定妹妹的女儿小田担任意定监护人,并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未来小田将在贾女士失智失能后,全面负责其生活照料、养老与医疗文件签署、财产保管与使用(用于医疗及养老)、诉讼代理及后事处理等事宜。

其二,老人王某育有3个子女。2018年,因腿脚不便,王某曾与一家养老机构签订权益保护协议。2019年,王某与外孙蒋某在南京公证处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定蒋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2023年,老人王某因病陷入无意识状态,养老机构向栖霞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该机构担任其监护人。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王某已于2019年与外孙蒋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能够充分保障王某在身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方面的权益,且系王某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同时,外孙蒋某自愿担任其监护人。外孙从小由王某带大,彼此信任。经司法鉴定,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外孙蒋某为监护人。由此可见,公证是意定监护的“安全锁”。

据了解,南京公证处年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100余件;当事人的“未雨绸缪”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那些愿意伸出援手的亲友最大的保护。法律不能阻止意外的发生,但它能让你在意外来临时,依然保持尊严,掌握主动,不留遗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视频 任国勇  庆苗苗 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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