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贷款16万付彩礼,因3600元“下车费”婚礼取消!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1-21 20:30:00
扬子晚报网1月21日讯(记者 郭一鹏) 近日,“黔南检察”公布了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新郎在银行贷款16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可因新娘临时索要3600元“下车费”导致婚礼取消。最终,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2024年,小明(化名)为与小兰(化名)结婚,向银行贷款16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然而,婚礼当天,因小兰临时索要3600元“下车费”以致双方产生激烈争执,导致婚礼最终未能举行,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后,小明及其父母以返还彩礼为由,将小兰及其父母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某县法院一审认定,小明方支付的彩礼包括衣服费12.8万元、酒水费1.2万元及亲属红包1.86万元,共计15.86万元。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订亲酒席支出等因素,法院判决小兰方返还彩礼14.9854万元。
小兰方不服上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小兰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明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仅执行到位4万余元后,因小兰方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5年6月裁定终结执行。小明认为执行不力,向某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了解得知,小明家庭因彩礼背负银行贷款,经济困难;小兰方则称彩礼已用于筹备嫁妆、婚礼开支及偿还旧债,无力全额返还。某县检察院为此联合法院多次走访双方家庭,从情理法多角度释明利害。2025年9月2日,在法检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小明方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约8000元,小兰方当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执行款10.97万元。小明随即撤回监督申请,此事圆满得以解决。
实际上,对于“女方收取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一问题是有相关解释和依据的。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审结过类似的涉退还彩礼纠纷案。温某与王某交往一段时间后,向王某及其母亲冼某支付彩礼6.2万元。其中温某将6.088万元交给王某、冼某,2000元交给冼某,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某。此后,双方拟定了结婚日期。举行婚礼前,温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产生矛盾。温某认为双方没有感情,且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于是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冼某自认其用温某支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因此王某同意退还彩礼1万元。对于剩余的彩礼,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支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温某的彩礼6.2万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收取彩礼后,王某既未与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温某共同生活,冼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温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