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同学讨要1万元借款被法院驳回,律师提醒:转账时即使备注借款仍不保险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04 18:23:00
近日,福州一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对方,索要1万元借款,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有不少网友表示,生活中熟人之间借钱碍于情面,往往是双方口头交流过后即转账打款,很难留下除转账记录外的其他凭证,一旦对方不认账将很难收回。3月4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律师表示,即使转账添加备注为借款仍不保险,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和借条。
据了解,该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据陈某自述: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电话联系借款10000元周转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而是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累计转账10000元。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陈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雷某催讨欠款,但雷某始终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将雷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雷某称,其与陈某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提出,若该款项系借款,陈某理应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佐证。针对雷某的抗辩,陈某补充说明,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的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存在借贷异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确实已经交付,但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的。且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主张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已经完成交付。原告陈某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不能证明借款合同的存在。
付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是借款。
付建提醒,微信转账时为避免风险产生应尽量进行说明,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有借款关系存在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条,明确金额、还款日期等,保留银行流水以及转账备注截图等证据。“因为即使转账时备注了借款,如果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关系如合伙、买卖、情侣赠与等,法院仍可能认定该备注为单方备注,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