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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家免费借住时摔伤,起诉朋友赔偿医药费,法院这么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05 23:43:00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情谊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此前在沪做家政工作时与雇主朱某相识,关系亲近。李某离沪后因患病时常需要来沪看诊,朱某同情其遭遇,把自家的钥匙留给了李某,同意其来沪时随时暂住。

2024年9月,李某来沪复查。一日,李某在朱某卧室中一张高低床的上铺就寝,为便于手机充电,其头朝无护栏侧卧躺。半夜,李某入睡后不小心从上铺跌落,当场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朱某将其送医。经医院诊断,李某脊髓损伤,伤情较重。

李某认为,朱某的房子平日除了自住还用于出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而因为朱某向其提供的高低床存在护栏高度较低、长度不足等安全隐患导致其跌落受伤,故应当对其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朱某则表示,她平时从事家政中介,房子也确实会出租给暂时没有找到雇主的人员住宿,但这次她是出于好心才让李某借住的,也未向李某收取费用。此外,朱某还认为自己家人也是用高低床就寝的,从来没有出现过跌落的情况,李某之前几天都是睡在客厅的沙发上,当天是自己睡到了高低床上,朱某虽然同情李某的伤情,但认为不应为此次意外负责,故不同意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认定。本案中,朱某并未实施导致李某受伤的侵权行为。最终判决对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陆大伟律师认为,情谊行为,在法学理论中又称“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基于友情、善意或社交习惯而实施的无偿行为。我国历来崇尚互助的奉献精神,偏向于对无偿行为人的保护,该种价值理念也贯穿于法律之中,对于此类的情谊行为,只要施惠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往往是不认为构成侵权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