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被控敲诈勒索,改判无罪后起诉情夫还钱被法院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3 21:21:00
山东淄博男子捉奸时收取情夫2.5万元被控敲诈勒索,当事人路某被拘期间其父亲路先生为取得情夫刘某谅解,向其转账2.5万元,法院再审改判路某无罪后,路先生起诉刘某要求其返还2.5万元“不当得利”,去年7月法院一审开庭未宣判。3月13日,这起由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衍生出的民事纠纷有了最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路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处获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法院认为,该案实质是刘某侵害路某配偶权应否给予补偿问题,法律就第三者对配偶的侵权无明文规定,故刘某的给予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
据记者获取到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开庭时被告刘某未到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刘某仍辩称,事发当天他被路某捉奸后,遭到路某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路某还让其向朋友借钱转账给他。答辩状中称,刘某报案后,警方当时认定路某为敲诈勒索,期间路先生在派出所将2.5万元归还于刘某,刘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刘某认为,路先生将他此前转给路某的2.5万元归还给他,不是他的非法所得,他也写了谅解书,并且2.5万元本身就是他借来的钱。
法院认为,路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该款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从款项的来源上看,路先生向刘某退赔的2.5万元,是源于路某向刘某索取的。从款项的性质上分析,系路某基于妻子张某出轨向婚外第三者刘某索取的款项,实质上是刘某侵害路某配偶权应否给予补偿问题。对于婚外第三者侵权,第三者与配偶通奸等案件是否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法律就第三者对配偶的侵权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不承认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刘某的给予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也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
一审法院表明,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评价该款项的性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对此也不应做过多的干涉、评价,对此不保护也不反对,故原告路先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路先生的起诉。
原告的两位代理律师陈贞和王艳涛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们和路先生会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明知路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刘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补偿,事后又诬告陷害报案称路某敲诈勒索,路某父亲出于儿子被羁押让其恢复人身自由,取得谅解而给付刘某2.5万元,路某再审后改判无罪已证明路某无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刘某获得路某给付的2.5万元、刘某应当返还。
据本报此前报道,因当场抓获妻子与“情夫”在酒店偷情,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收取了对方2.5万余元补偿。“情夫”向警方报案后,他被控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路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一直坚持申诉。2023年6月,路某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24年1月16日,该案开庭再审但并未当庭宣判。同年10月8日,法院开庭改判路某无罪。路某的父亲路先生也向记者表示,“法院宣判我儿子是以协商接受涉案数额,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无罪。”
视频 徐韶达 庆苗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