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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好心帮忙”被人打伤,不算工伤但公司依然要进行赔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4 17:59:00

“咱们三月份结束,后面你需要我帮忙,到时候喊我。”离职后的沈某对前公司负责人说了这句“仗义”的话,可谁也没想到,这句好心的话让其卷入了一场麻烦。原来,离职没几天沈某到前公司店里帮忙处理退款事宜被人打伤,事后为工伤赔偿,官司打到二审法院,近日才尘埃落定。

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4年3月19日,沈某向公司负责人张某发微信“咱们三月份结束,后面你退费什么需要我帮忙,到时候喊我,反正我也没什么事”。张某回复“好吧”。同年3月28日,公司将沈某社保停保,4月3日,沈某在公司帮助办理退费事宜被人打了。此事,沈某与案外人赵某达成调解,赵某赔偿了各项费用。

但沈某认为,帮忙期间是根据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沈某仅是帮助张某个人处理退费事宜,公司3月底已将其工作的店铺转让。沈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沈某与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沈某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栖霞法院了解到,公司已于2024年3月底将店铺转让,沈某对店铺不再经营是明知的。即便沈某帮助处理退费等事宜,不能反映公司对小沈的支配和管理以及小沈对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综合其个人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的情况及聊天内容,法院依法确认双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沈某2024年4月2日和4月3日为公司办理退费等事宜是向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沈某因店铺转让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应支付经济补偿。沈某不服上诉后,二审中双方调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并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分工协性、人身隶属性以及收入分配性等特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怎么分清是“帮忙”还是“上班”?关键看两点:一是有没有被公司“管着”(比如规定考勤、安排任务、遵守制度);二是双方有没有继续“一起干”的意愿。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算不构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帮忙过程中受伤,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进行赔偿。所以,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找人帮忙时,都要考虑清楚其中的风险和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婷 鲁冰顺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