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拴绳犬只扑倒路人致九级伤残,狗主人赔偿17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31 21:58:00
近年来,因犬只伤人、冲撞行人、惊扰群众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屡见不鲜。饲养的宠物一旦疏于管理、失于约束,极易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进而引发矛盾冲突、财产损害,甚至让饲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
张女士和赵女士是同小区的邻居,平日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没料到,两家会因为一只狗闹上法庭。事发当天,张女士正在散步,突然,一只未拴绳的史宾格犬猛地从路边的院落里窜了出来,没等她反应过来,就被扑倒在地,一阵剧烈的疼痛瞬间席卷全身,让她连起身的力气都没有。家人赶紧将张女士送往医院救治,一系列检查下来,诊断结果让所有人都揪了心——腰椎骨折、胸椎骨折,还有全身多处损伤。后续经过专业鉴定,张女士的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赵女士也主动站了出来,为张女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本以为事情能好好协商解决,可当谈及剩余的赔偿款项时,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女士将犬只的饲养人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面对起诉,赵女士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承认,确实是自家未拴绳的狗窜出,才导致张女士受伤,但张女士受伤前就患有重度骨质疏松,这种病很特殊,就算是轻微的创伤,甚至是日常生活中的不经意动作,都有可能导致骨折。
她认为,张女士的伤残鉴定,并没有考虑到她自身的这个疾病对伤情的影响,相当于无形中加重了自己的赔偿责任,所以她不同意全额赔偿。一边是被犬只扑倒、落下九级伤残的张女士,一心想要拿到应有的赔偿;一边是承认过错、却认为自身责任过重的赵女士,不愿承担全部费用。这场因未拴绳犬只引发的纠纷,最终会如何收场?
经法院调解,张女士和赵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赵女士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负担,鉴定费由赵女士负担。收到调解书的第二天,张女士就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赵女士。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责任。简单来说,这就是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哪怕动物饲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自家动物伤了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是否有过错。
放到这件事里,张女士只是在小区正常散步,而赵女士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拴狗绳导致狗窜出扑倒张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张女士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至于赵女士提出的“张女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应减轻自己责任”的说法,法律上也有明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张女士的重度骨质疏松,只是她身体客观存在的状态,并不是她主观上有过错,其自身疾病不能成为赵女士减轻责任的理由。
法官提醒,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相关规定,一旦严重违规,甚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进一步收紧了对违规养犬的约束,将违规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等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可能被拘留,比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情节较重的,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另外并非所有被犬只伤害的情况,养犬人都要全额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就有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养犬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有人故意“碰瓷”犬只、故意置身危险境地被咬伤,或者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受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被侵权人自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但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比如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被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养犬人都必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免责理由。
法官还称,犬只逃逸或被遗弃,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当然免责。还有一点容易被忽视:如果犬只逃逸或者被遗弃,原饲养人也不能就此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很多人以为把狗遗弃了,就和自己没关系了,却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一旦流浪犬伤人,原饲养人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