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赠与女儿的财产被一方变现转移,法院判返还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09 16:40:00
小张在儿时父母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名下的三套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小张。后来,小张父母把上述房屋出售,将归还房屋贷款后剩余的60万元存入小张名下,并备注为“教育存款”,两年后,这笔钱被其父亲连本带息转入自己名下。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这60万。
除了约定双方名下房屋产权赠与小张,其父母离婚时还约定,未成年的小张由母亲负责日常生活,由父亲承担一切费用直至其大学毕业。然而,小张父亲将小张名下这笔60万存款的到期本息转入自己账户后解释,这笔钱部分用于了老家建房,部分用于小张的教育培训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款用途。后来,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出售房屋后剩余的60万元应归小张所有。小张父母将60万元存入小张名下账户的行为,表明赠与已实际完成,该“教育存款”归小张所有。小张的父亲作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小张的父亲将小张名下存款本息转入自己账户并使用,且未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确为小张的利益所需,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父亲返还她60万元存款及利息。
该案明确了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法律效力,强调了监护人依法履职的边界。父母一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完成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即独立于监护人,归子女所有。监护人不得以代为保管为由任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行使监护职责必须严格遵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该案的裁判对规范监护人行为、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栖法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