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让顾客自行取出翡翠吊坠验看,哪知顾客不慎失手掉落造成部分损坏,谁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13 21:29:00
扬子晚报网4月13日讯(记者 郭一鹏) 在工作人员的允许下,一名顾客取出一个翡翠吊坠验看,结果不慎掉落在地,造成部分损坏。发生这样的意外该谁担责?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这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年8月29日,某乙公司在石屏县进行翡翠展览销售。顾客王某在参观时想验看一个树叶状翡翠吊坠,工作人员让王某自行从柜台里面取出,在王某取出时吊坠掉在地上,该吊坠边缘出现一个小缺口。双方对吊坠损坏的责任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自行离开现场。当天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石屏县公安局某报警。在公安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时,王某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张某表示个人同意该意见但需与合伙人协商,经协商张某表示需要赔偿翡翠吊坠标价的一半即9400元,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某乙公司表示,损坏的是翡翠挂件叶子,且当天晚上民警介入协商后,王某却表明“一万多的物品损坏,只给予原告1000元作为赔偿”,协商无果后多次通过电话,王某不接。王某对此则表示,“那天我确实去展厅看了玉石挂件,我叫展厅里的小伙子拿给我看其中的一个玉石吊坠,小伙子说这个柜子是翻的,他打开柜子的时候吊坠从柜子里滑出来掉到地上。”王某称,后面有四五个人上来围着她,自己没办法就叫了一个亲戚做玉石加工的,回去找他们问能不能修复。“在派出所民警组织下调解,说要拿去昆明加工,后来答应给他们1000元做修复,没想到最终又说要原价的一半做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取出翡翠吊坠时,吊坠掉到地上出现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销售翡翠饰品的专业知识,让顾客从柜台内自行取出翡翠吊坠,该行为具备一定安全隐患,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某乙公司具有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王某应当对某乙公司翡翠吊坠损坏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案情,法院依法确认王某承担40%赔偿责任,某乙公司自行承担60%责任。
某乙公司的翡翠吊坠出现损坏,其损坏部位在吊坠边缘处且缺口很小,并未导致该吊坠完全损坏,某乙公司要求王某赔偿该吊坠全部价款没有依据。对于该吊坠部分损坏造成的价值损失,某乙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参考双方在调解时的意见并结合本案事实,酌情支持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