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别人侵犯了著作权要求赔偿11万元,其上诉为何接连被法庭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02 16:12:00
扬子晚报网5月2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陈咏)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赔偿11万余元,这名原告的上诉却接连被法庭驳回。2日,记者从扬州中级法院了解到该起案件。
据介绍,2024年,万某以蛇年生肖为主题,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蛇形玩偶图片,设计完成了卡通蛇造型玩偶图片及实物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万某根据该造型生产了相应蛇形毛绒玩具,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后万某发现扬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销售与其设计高度相似的蛇型玩偶,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某设计的蛇形玩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遂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利用AI软件创作的生成物独创性。本案中万某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均是AI软件根据提示词自动生成。在生成过程中,万某输入的AI提示词数量少、且较为常见,无法对软件输出内容形成强限定。多次刷新图片系软件自动生成过程,图片的生成主要依赖于AI软件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作为软件使用者的万某无法控制生成结果,也无法再现创作流程,由此获得的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不能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贡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于万某主张的立体玩偶的独创性,因仅有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亦不构成新作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以突破性力量释放了生产力,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更以普惠性特质催生了文化创作的蓬勃发展,让“人人皆可成为文化产品输出者”变为现实。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核心目标,是让科技进步的红利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而非让技术成为垄断文化生产、挤压创作空间的工具。AI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本案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文化创作的背景下,明确了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判决契合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传播与繁荣”的立法初衷,为AI时代的创作行为划定了权利边界,引导创作者规范使用AI工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