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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出离职证明导致男子错失入职机会,法院判决原用人单位赔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07 22:04:00

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刘先生于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2022年9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刘先生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拒不出具。经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刘先生直至2023年2月才拿到证明。其间,刘先生已通过多家公司面试并获录用通知,但因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而未能入职。刘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被仲裁委驳回后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单位赔偿刘先生损失10000元。

刘先生诉称,自己在原单位任开发工程师,月工资标准为8200元。2022年9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刘先生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此后,刘先生通过多种方式催促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需待程序终结为由拒不出具。刘先生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直至2023年2月才领取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其间,刘先生顺利通过多家公司面试,并取得正式录用通知,但相关公司均将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作为入职必备条件。刘先生把录用通知转发给原单位进行催促,没有获得反馈。最终,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刘先生未能办理入职手续。

刘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仲裁委裁决驳回刘先生的仲裁请求。故刘先生诉至法院。刘先生主张,原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无法入职新单位,应按照新单位录用标准赔偿三个月工资损失40500元,并就此提交录用通知书、入职沟通记录、催告开具离职证明的录音、微信聊天及电子邮件等证据。

原单位辩称,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工资支付等事项处于仲裁程序,劳动关系状态尚未确定,公司并非无故拒绝出具证明;且公司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通知后已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刘先生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解除,原单位负有十五日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但该公司拖延至2023年2月才向刘先生交付离职证明,已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刘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自己因未拿到离职证明最终未被新公司录用,原单位的行为损害了刘先生再就业的权益,故应向刘先生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