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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娃从淘气堡上摔落,构成九级伤残,谁来担责?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31 21:44:00

扬子晚报网5月31日讯(记者 郭一鹏) 5岁的乐乐(化名)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儿童乐园玩耍,结果不慎从淘气堡上摔落,最终构成九级伤残,产生多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那么,发生这样的意外,监护人和儿童乐园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关于此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当时,5岁的乐乐(化名)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儿童乐园店玩耍,过程中,乐乐在滑梯护栏处攀爬时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乐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另查明,儿童乐园店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此外,儿童乐园店内部多处张贴提示标语,载明“本店只提供游乐场地,不负责看孩子,请家长看好自己的孩子,如有磕碰,本店概不负责。”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儿童乐园店开办的淘气堡系儿童娱乐场所,其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玩儿童的安全。虽然淘气堡入口处及内部张贴了注意事项,但游乐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更应当充分注意该娱乐设施及娱乐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设备,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受伤事件的发生。作为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者不能仅仅局限于文字提示义务,其应就游乐项目本身存在的隐性危险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并在乐乐玩耍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儿童乐园店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对乐乐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该案还涉及监护人的责任。事发时乐乐年仅五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对乐乐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乐乐玩耍时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到乐乐在淘气堡中玩耍可能会受到伤害,但其监护人对儿童乐园店张贴的注意事项未予注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了乐乐玩耍时的危险性,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判断本次事故中双方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儿童乐园店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儿童乐园店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儿童乐园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代赔义务,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由儿童乐园店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费用经统计,合计234767.03元。最终判决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乐乐64647.1元;儿童乐园店赔偿乐乐7183.0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乐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儿童乐园店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乐乐家人认为,儿童乐园店作为专业经营者,未履行现场监管、设施保障等核心义务,乐乐因事故构成九级伤残,造成永久性人身伤害,儿童乐园店应承担与损害后果相匹配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儿童乐园和乐乐监护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经查,儿童乐园店开办的淘气堡系儿童娱乐场所,儿童在参与游乐项目过程中摔倒、碰撞等风险概率较高,经营者负有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审慎注意义务,同时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及危险防范、救助责任。本案中,儿童乐园店虽在淘气堡入口及内部张贴注意事项,但在乐乐玩耍期间,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其管理存在疏漏,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乐乐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事发时乐乐年仅五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其在游乐场所玩耍时的安全履行监护职责。但其父母疏于看管,放任了危险发生,自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判决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儿童乐园店承担30%的责任、乐乐监护人自行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