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武汉大学生遭室友电瓶爆燃烧伤案”民事一审判决,烧伤学生担责15%,其室友担责51%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25 07:25:00

6月24日,此前备受关注的武汉大三学生租房兼职时遭室友电瓶爆燃烧伤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烧伤学生杜均浩父亲杜先生处获悉,该事件所涉及的民事案件一审已经宣判。一审法院判决,杜均浩自身承担15%的责任,其室友李某承担51%的责任,电动车出租方承担10%的责任,房屋出租方、管理方等其余各方承担剩余部分责任,目前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杜先生表示,他们对该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

据杜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杜均浩从付某处租赁案涉房屋,月租金500元。同时租赁楼下充电桩,月租金30元。2024年6月,杜均浩邀同学李某同住,每月收取李某租金400元。同年7月,李某租赁电动自行车跑外卖。此后,他数次在屋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2024年7月8日晚上11时左右,李某再次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并该电池放置于李某、杜均浩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桌下方放置卡式炉。9日凌晨6时,电池爆燃。李某叫醒杜均浩后跑出门拿放置于走道的灭火器。杜均浩因无法开门,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离火场。其后,杜均浩开门走出时,已严重烧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多处三度烧伤、体表大于90%烧伤等。

杜先生此前受访

据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为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来源问题,法院查明,案外人袭某于2024年7月2日通过以旧换新将案涉电动自行车抵给潘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当日,李某到店铺租用该车。同年7月4日、7日、8日,李某向店员杨某反映电池存在充电不足、充电时发烫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判决书显示,杜均浩受伤后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余万元。杜均浩为李某的房屋出租方,在收取李某租金的同时亦负有对出租屋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前李某已经数次在房内进行锂电池充电,且该事实杜均浩知悉,而杜均浩作为出租方,明知此前李某在房内进行锂电池充电,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室内锂电池充电这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仅口头提醒显然并不能视为采取了有效措施,相当于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虽然杜均浩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但不可否认的是杜均浩确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不能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杜均浩自身承担15%的责任。

李某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潘某系电动车的出租方,未能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事发地居委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对案涉房屋被违规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承担8%的责任,拆除人员擅自出租,管理不善,应承担4%的责任,相关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应承担8%的责任,付某等出租方虽然存在违规出租的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对火灾原因力较小,结合情况酌定共承担4%的责任。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