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后钻研正当防卫案例,他携刀出门故意挑衅捅死邻居!法院:犯故意杀人罪,“防卫挑拨”不属正当防卫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30 19:29:00
扬子晚报网7月30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一男子因琐事和邻居产生纠纷,继而怀恨在心,此后,他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瞅准一次机会后,该男子故意挑衅邻居,邻居气急之下捡起木板打向男子,男子则顺势掏出折叠刀捅过去,最终致其身亡。在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男子上诉称自己属正当防卫,可最终还是被驳回。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了该案,并借此提醒,“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张某和陈某均居住于某小区,二人曾因琐事产生纠纷,张某因此记恨陈某。2023年9月3日,张某携带一把折叠尖刀在小区内扔垃圾,与陈某相遇,张某故意言语挑衅陈某,二人发生争执。陈某捡起地上一块木板击打张某,张某遂从裤兜内掏出折叠刀捅刺陈某颈部一刀,致其倒地。张某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抓获张某。陈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系被刀刺颈部造成左侧颈外动脉断裂致大失血死亡。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案发前张某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最终,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宣判后,张某以自己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不过,这一理由被驳回,维持原判。
实际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意图条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八条中有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是否属于“防卫挑拨”,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积怨、行为人是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以及是否主动挑起冲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曾与陈某因琐事有积怨,其在案发前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或收藏“正当防卫”“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等内容,且其自称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折叠刀具。案发时,张某首先言语挑衅陈某,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陈某随手捡起地上木板意图击打张某,张某迅速掏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捅刺陈某要害部位颈部。综合上述情节,足以认定张某系借防卫之名行侵害陈某之实,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而是具有侵害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张某事先准备刀具,仅因琐事便持刀行凶,且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颈部,足见其犯意坚决,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明显,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综合本案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张某有自首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