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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未成年人借车骑行致老人死亡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31 22:02:00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四川雅安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11岁未成年人借用同伴电动自行车骑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由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1岁的小刘未经母亲同意,擅自骑行其母亲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外出找同龄的玩伴小李玩耍。期间,小李表示想要学习骑电动自行车,小李的外婆在现场未进行劝阻。随后,小李在小刘的陪同下在路边开始练习骑行,而小李的外婆独自返回家中。

然而,小李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与正在散步的老人王某发生碰撞致其重伤,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特勤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此后,王某家人就此事多次与小刘、小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三方陷入僵局,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刘、小李两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死亡,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将车交由未成年使用,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事发时小刘、小李年仅11周岁,均不具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小李在道路上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小刘母亲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小刘的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车辆,放任小刘驾驶车辆外出并导致其将车辆交由同样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小刘一方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对涉案事故的损失由小李承担80%的赔偿责任约24万余元,由小刘承担20%的赔偿责任约6.5万余元。因小李、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