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让朋友帮其“叔”结酒钱双方发生冲突,男子持烧烤签致人死亡获刑十年,其捅刺前两度遭对方持菜刀威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09 19:30:00
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郭某和张某喝酒期间遇到张某的熟人邢某,因邢某提出让张某帮其结15元酒钱,郭某与邢某发生争吵。双方散开后不久,邢某返回饭店,手持菜刀找寻郭某被拦下,后邢某骑上摩托车扬言要撞死郭某,并蹭住郭某小腿。几分钟后,邢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向饭店走去,郭某见状抓起餐桌上数根烧烤签紧跟着张某朝邢某走去。在邢某停下脚步的时候,郭某突然冲向邢某,双方发生厮打。
郭某因用烧烤签捅刺邢某致其死亡。郭某的伤情也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该案已于今年6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从该案被告人的律师殷清利处获悉,郭某家属已委托他于日前向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据记者获取到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21日晚,被害人邢某约朋友到饭店喝酒,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喝过两场酒后又约朋友张某出去喝酒,1时许,二人也来到邢某所在饭店。邢某与张某为同村,互相认识,便打招呼寒暄,张某称呼邢某为“叔”,后郭某和张某进入饭店吃饭喝酒。
22日1时40分许,邢某准备离开。因有15元酒钱未结算,让张某为其结账,张某表示同意,但郭某听到后让邢某自己结账,二人因此发生争吵,邢某自己结账后驾驶摩托车离开。1时52分,张某为郭某打出租车准备送他离开。约7分钟后,邢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手持菜刀指向饭店门口,欲进入找寻郭某,张某将邢某拦在门外,夺下了邢某手里的菜刀。
郭某与邢某在饭店门外再次发生口角,邢某骑上摩托车扬言要撞死对方,郭某则迎着摩托车走去。临近时,邢某开动摩托车,蹭住郭某小腿,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邢某驾车离开,郭某口喊“过来、过来”并追赶未果,返回饭店内等待出租车。几分钟后,邢某再次从家中出来,两手各拿一把菜刀走向饭店。张某看见后从饭店出来向邢某走去,郭某从餐桌上抓起数根烧烤钢签藏在身后,紧跟着张某朝邢某走去。
邢某看到张某与郭某从饭店出来,停下脚步,此时郭某突然快步超过张某,冲向邢某,邢某后退几步并举刀,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邢某持刀致郭某双侧面部、右耳下方、右肩等处受伤,郭某持钢签捅刺邢某胸部等部位。张某赶上前去抓住邢某双手将二人分开,郭某又喊“过来”,再次发生言语冲突,邢某突然后仰倒地,郭某又用钢签捅向邢某腹部数下,再被张某拉开。
经鉴定,邢某符合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伤左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某面部皮肤裂伤长度累计达16厘米,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当天,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2mg/100mL,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5mg/100mL。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称郭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在整个过程中,邢某先后两次拿刀威胁郭某,都得到张某的阻止,尤其是第二次张某迎上邢某时距离饭店门口约10米远,郭某主动冲上去厮打,导致本案的发生。邢某虽持双刀威胁,但在劝架人张某的阻拦下并没有对郭某形成紧迫的危险,郭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郭某用烧烤签捅刺邢某胸部等部位数次,在邢某倒地后继续捅刺邢某的事实,足以认定郭某主观上具有伤害邢某的故意,并导致邢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邢某对因琐事引发的口角反应过激,手持菜刀威胁郭某,并有驾驶摩托车撞击郭某的行为,被劝说回家后,仍心怀不满,又持两把刀进行威胁,多次激化矛盾,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可以对郭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