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春”想改名,要什么“精神证明”?
来源: 央视网微信公号
2025-11-06 17:40:00
近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居民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
对此,不少人感到疑惑,结合曾有人连续多次改名甚至更名为“朱雀玄武”等,为什么有人可以随随便便改名字,“丽春”想改名就这么难呢?
公安局:改名理由不充分
据该居民介绍,她最近一次于9月底向旺苍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提交了改名申请,但是1天后就被驳回。
当她打电话询问旺苍县公安局户籍室,有工作人员回应称,名字没有歧义,所以无法更改。
该居民表示,自己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受到不少他人辱骂,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伤害。“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
对此,旺苍县公安局于近日在问政四川平台回复称:成年人更名需要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经系统查询该网友以姓名存在歧义为理由,向白水派出所提起申请,同日白水派出所上报县局,经县局审核认定“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
民法典: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公民是否有权改名?公安局驳回改名申请是否合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表示,公民有自主更名的权利,只要更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还会被拒?
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改名工作是依据当地相关规程,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综合办理。
记者查询到,四川省于2018年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对此,四川省公安厅双基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现行文件中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出台,也请市民持续关注。
公安局要求开具相关精神证明
据媒体报道,目前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网友,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并在该网友补全资料后,通过其改名申请。
律师:公民申请更改姓名
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面对上述情形,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勇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符合法定条件仍被拒绝,公民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丽春”想改名要什么“精神证明”?
“丽春”想改名,这一看似普通的更名权纠纷,将基层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红头文件”架空国家法律、行政规程凌驾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上等沉疴,再次暴露于公共视野的焦点。
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更改姓名本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本事件中,仅凭一份下位的、部门性的“红头文件”,就能径直宣告“原则上不允许”,使得本可由公民自主发起的权利行为,悄然异化为需由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特许事项”。
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倒置,导致在宪法与基本法层面受到保障的姓名权,在基层执法环节被实际悬置。公民不得不承担起证明自己属于某一“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甚至被迫以出具“精神证明”等方式,来“自证”人格尊严所受的创伤——如此荒诞的现实,本身已构成对申请人人格尊严的二次伤害。
“白头不如红头”(国家法律不如部门红头文件)、“上位法不如下位法”的执法怪象,并非孤例。从繁琐冗余的行政审批,到不近人情的证明要求,此类问题在诸多民生领域悄然蔓延。其根源在于,部分基层执法机关将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内部考核的低风险性,置于公民法定权利保障之上。
执法人员更习惯于援引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内部规程,而非更具原则性与权威性的国家法律。长此以往,国家立法精心构建的权利保障体系,就可能在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悄然流失。而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则在执法实践中被地方性、部门性的规则所替代、所稀释,进而导致法治的统一性在基层被虚化。
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多管齐下的努力。其中,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与备案监督机制尤为关键。任何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其合法性底线在于不得减损公民法定权利、不得增设法律未规定的公民义务。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四川省公安厅已关注到现行文件中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之处,并表示正在推进修订。这无疑是朝着维护法治统一迈出的积极一步。而在相关“红头文件”被正式清理之前,《民法典》不应“缺席”,“丽春”的更名权也不应继续被挡在那扇无形的玻璃门之外。毕竟,执行《民法典》与修订同其相冲突的“红头文件”,本就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来源|四川日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