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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头条|“宠物被投毒案”民事二审开庭 ,宠物是纯粹财产还是情感载体成判决关键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4 21:41:00

因相伴13年的西高地犬在小区内被男子投毒致死,原本在北京互联网大厂的女子Penny,辞去高薪工作自学法律,只为追究投毒者的责任,给自己的宠物犬讨回公道。3月24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宠物中毒刑事诉讼案的民事部分二审,于当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4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Penny处获悉,该案民事部分的二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件回顾:狗主人辞职追责

投毒者被判刑四年

2022年9月,Penny饲养13年的西高地犬Papi不幸中毒死亡。警方调查发现,当天在案发小区共有11只宠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投毒嫌疑人为该小区65岁男性业主张某某,涉案毒物为治鼠用的剧毒化学物氟乙酸。随后,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4年。

2023年4月,选择“丁克”的Penny在宠物犬中毒死亡半年后,选择辞职自学法律为小狗讨回公道。去年12月11日,该案于在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开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Penny称,张某某在法庭当即表示上诉。同年12月18日,Penny他们10位受害者集体向检察院申请的抗诉被驳回,且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张某某并没有选择上诉。

受害西高地犬

Penny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他们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获得部分支持。所以他们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我们主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民事部分还涉及到受害犬只的定价问题。”

一审判决书中称,近年来因犬只饲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长态势,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人与人的矛盾,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每一位犬只的饲养人,都有文明养犬的义务和责任,但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社会安定、社会和谐包含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环境多个维度的和谐共生,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

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当事人辟谣吃“狗血馒头”

2026年3月24日下午二审开庭结束后,Penny告诉记者,她看到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他因患病被取保,并没有来到法庭,而是和其他几位受害者一起参与互联网庭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几次向张某某提问,他都表示没什么要说的。”

Penny表示,此次二审开庭主要围绕民事部分宠物的生命意义和价值,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展开。由于庭审中涉及到犬只定价的描述和询问,这个过程让她感到非常痛苦,“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次我情绪控制得很差,法院甚至给我上了氧气。”

Penny说,因为该案民事部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8000元,“但我认为,按照西高地犬只品种的市场价格,我觉得它的价值为2万元。另外,一只13岁的小狗在市场上或许无人问津,但它陪伴了我13年,它的价值早已和我的精神寄托联结在一起。本次在法庭上,合议庭对犬只价值尚未做出新的认定。”

受害西高地犬的主人

此次开庭,Penny提出了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我知道这件事给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事发后我确诊重度抑郁,长期服药,大量脱发失眠,躯体化发作时会心悸。”Penny庭审中也提交了新的证据,主要是她日常服用的抗抑郁精神类药物,“即使事情已经过去了1288天,我的身体也无法再支撑我回到北京头部大厂的高压工作中去。”

Penny告诉记者,此次庭审并未当庭宣判,“大概率不会再次开庭,可能会以文书送达的形式宣判。”Penny还强调,此前有很多网友指责她持续维权是为了流量炒作,吃“狗血馒头”早已财富自由,“在这里我也要辟谣,事实并非如此,并且我带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证明。”据Penny晒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显示,在她开始维权之前,她在北京头部互联网大厂三个月的收入已达21万元。在她辞职后,个人所得税收入显示,2024年全年她的收入仅有5800元左右。

律师:难以支持精神损失

不排除法院作出突破性认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宠物始终被定性为财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所以宠物不属于法律主体,法院只能按财产价值算,而情感价值因人而异难以有普适标准,也无法量化为具体的赔偿金额。宠物可以评价为财产,购买宠物的价款是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付建表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难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且宠物死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无支持先例,法院主要会对宠物财产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等客观标准进行定价,不会直接采纳主人主张的情感价值。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随着社会观念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宠物的法律评价正在发生一种“由纯粹财产向情感利益载体延伸”的微妙转变。

在一审及既往裁判实践中,法院对宠物价值的认定主要包括购买价格、同类品相宠物的市场流通价格和必要支出,如抢救费、医疗费、殡葬费等因侵权直接产生的合理费用。整体来看,这一认定路径仍然是理性定价逻辑,而非情感价值衡量。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这也是一审未支持相关请求的重要原因。但近年来,个别案件在投毒、故意伤害等恶性侵权情形下,已出现象征性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性判例,虽金额较低,但具有一定风向意义。

刘凯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款为相关请求提供了制度空间。关键在于,法院是否会将宠物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结合本案情况,如若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具有明显恶性(如投毒)、损害后果严重且有医学证据佐证,以及宠物与饲养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情感依附关系,则不排除在个案中作出突破性认定的可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编辑 宋世锋

剪辑 庆苗苗

主编 陈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