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为消费者“垫”保费?多方联动化解保险消费纠纷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6 10:20:00
消费者支付1万元后,保险业务员为其“垫付”4万元保费,还有这样的“好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在盐城市射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射阳监管支局等单位的联合调解下,消费者收到补偿款及保单现金价值3.2万元。
图源 视觉中国
【案情简介】
业务员称“高收益”并“垫”保费
消费者提出全额退保遭拒
2024年11月,某保险公司射阳营销服务部以聚餐名义营销,业务员向许女士推介分红型寿险,宣称收益高于银行且有疾病保障。许女士支付1万元定金后,因资金不足,业务员于次日未经许女士明确书面授权,向其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该笔资金随即被保险公司系统划转为保费,双方在12月16日才补签保险合同。2025年7月底,许女士发现5万元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仅约1.1万元,与“高收益”宣传不符;投保资料中职业、年收入均与实际(无固定职业收入)不符;许女士支付定金、保险公司划扣4万元保险费用时,许女士未获得任何书面凭证。许女士提出全额退保遭拒,于2025年10月向射阳县消保委投诉。
射阳县消保委受理后介入调查,保险公司初期仅同意按现金价值退还1万余元。因争议较大,消保委将案件线索移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射阳监管支局,建议介入联合调解。监管支局指出,业务员垫付保费的行为严重违反监管规定,且虚构投保人信息、未充分告知产品关键特性(如前期现金价值低、分红不确定性)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盐城金融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射阳工作站介入,联合消保委共同组织调解,向保险公司明确指出其业务员及自身管理存在的一系列违法违规事实。
2025年12月1日,经调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许女士支付补偿款及保单现金价值合计3.2万元。12月5日,许女士确认收到款项。
【案例评析】
典型的因保险销售违规纠纷
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销售违规纠纷,业务员垫付保费、误导宣传、虚构投保人信息等多个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侵犯了许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集中暴露了部分机构在销售人员管理和内部控制上的缺失。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和销售过程控制失责,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消费提醒】
消费者勿轻信“保本高收益”
保险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尤其是具备投资分红性质的产品时,切勿轻信“保本高收益”的口头承诺。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费用扣除以及现金价值表。所有关键信息(如收入、健康状况)应如实告知,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也警示保险机构:本案发生在《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向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销售行为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与合规培训,健全内部管控流程,严禁任何形式的垫付保费、误导销售和信息造假行为。
通讯员 苏消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