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营业执照≠免责!金店拒兑代金券,市监局依法调查促履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6 23:22:00
购买了黄金代金券却被店方拒绝兑付,维权时竟发现黄金店已注销营业执照。近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普法宣讲、依法调查等多种方式督促黄金店经营者承担责任。
图源 视觉中国
【案情简介】
230 张代金券被拒绝兑付
黄金店已注销营业执照
2024年11月17日,消费者黄先生在某平台购买了某黄金店230张代金券。次日黄先生到店消费时,经营者却要求每30克黄金才能使用一张券,且拒绝按面值兑付。11月26日,黄先生向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经营者履行“单次消费不限制用券张数”的承诺。
接诉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核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已于11月28日注销,经营者拒绝赔付。执法人员随即发函至平台所在地相关部门协查信息,此间消费者也向平台所在地投诉,承办人员多次组织协商未果。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店经营者林某立案调查,并通过普法宣讲、依法调查等方式督促其承担责任。2025年2月20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再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林某向黄先生履行相应补偿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例评析】
注销前法律责任并不免除
黄金店经营者被督促赔偿
本案因涉案商品相关信息已删除,缺乏第一手证据材料。为确认涉案主体,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专门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函协查,核实了商品发布者、上下架时间、销售数量及涉及金额等关键信息,最终明确当事人涉案主体身份。在确凿证据面前,当事人不再推诿,为本案后续成功调解奠定了关键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资格的确认,其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注销工商登记仅丧失经营资格,注销前的法律责任并不免除。因此,即便当事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其注销前产生的民事、行政责任,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公示许诺,应作为约定内容且切实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在平台宣传黄金代金券,并明确“单次消费不限制使用张数”,消费者购买后,经营者以购买数量较多(230张)为由拒绝兑现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立足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制定可执行、可落地的优惠活动与宣传推广策略,做到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夸大、不误导、不虚假承诺。凡向消费者明示的优惠政策、服务承诺、活动规则,应当全面、及时、诚信履行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降低标准或拒不兑现。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律师提醒】
购买贵重商品时
务必保全商家核心承诺
江苏传兴律师事务所丁冬霞律师认为,消费者要有证据保全意识,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务必养成截图、录屏的习惯,特别是对商家的核心承诺。线下交易时保留好票据,对商家重点承诺内容要求其写在票据上,并盖章。这是维权时的“第一手证据”。
发现问题时,如果前期证据不足,可以采用新消费者身份、老顾客回购的方式,固定商家之前曾经做过的承诺等证据。遇到“关门跑路”也不必慌,如果商家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实控人或经营者依然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通讯员 苏消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