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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拉货出事故 76万元损失车主自担法院:擅自改变车辆用途适用商业险免赔条款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21 16:01:00

究竟是私家车还是营运车辆,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是否适用?南通一车主将私家车用来帮人运输货物,发生事故索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18 万余元,肇事司机则自行承担 76 万余元赔偿。

2023年9月的一个傍晚,天色渐暗,在204国道南通某路段,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原本的宁静。一辆轻型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猛烈相撞,骑车人段某不幸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经过勘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这场悲剧所引发的赔偿纠纷才刚刚拉开序幕。

死者家属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发现,肇事司机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以为有了保险的保障,赔偿问题能顺利解决。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商业险免赔”的主张,因为司机把非营运货车当营运货运车使用,属于改变车辆用途,适用免赔条款。

法庭上,保险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拿出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车辆的行驶证,上面清晰显示车辆登记为 “非营运个人”;第二组证据是司机王某的询问笔录,王某承认“平时帮人拉货,每车约100元”;第三组证据则是投保单及所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该条款(条款已加粗提示)。司机王某则辩称,出事时系空车返回,没拉货就不算营运。

法官经过详细调查,查明王某长期在如皋周边拉运木头、塑材等货物,运货赚钱并非偶发行为,甚至在事故发生时,其运输活动仍处于去送货然后空车返回的连贯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车辆从“非营运”变为“有偿货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权对商业险免赔。王某在投保时签署了免责条款,投保后擅自将车辆用于有偿货运,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该行为符合免责条款中“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形,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看似能“赚小钱”,却可能在事故中 “亏大钱”。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三个“不可忽视”。一是登记用途不可擅自变更,非营运车辆从事货运、网约车等经营性活动,属于典型的“危险程度增加”。二是告知义务不可轻视,若确需变更车辆用途,需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据此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加费或解约。三是免责条款不可忽略,投保时务必看清 “车辆用途变更免赔”等条款,签名即代表知晓责任。

通讯员 刘杨  杨智慧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