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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售农产品规则将更完善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25 20:40:00

扬子晚报网11月25日讯(记者 万承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各界关注。11月25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听取关于《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续将提交人代会审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拟新增和完善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农药残留、网售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部分条款。

草案修改稿拟就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链条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服务等。

使用好地理标志,可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此,草案修改稿拟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从事破坏产地环境、影响产品质量特色的活动。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药残留等问题,草案修改稿拟要求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依法如实记录经营信息。同时,拟增加一款规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含有国家公布禁用的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拟列举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等九类禁止性行为,将有效破解农产品生产主体多、环节多、违法违规情形多带来的监管难题。

如今,网络已成为销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重要渠道,草案修改稿拟对相关规定进行新增和完善。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交易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拟增加一条规定,对利用互联网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利用互联网销售的农药的行为设定处罚。

此外,该章节中,还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冒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分别给出具体的处罚标准。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