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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加盟终止仍擅用品牌商标,镇江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01 19:23:00

扬子晚报网4月1日讯(通讯员 徐行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加盟合同解除后,原加盟商仍继续使用品牌商标,接手店铺的经营者也未及时更换相关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近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判决原加盟商王某及后续经营者谢某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加盟经营中的商标规范使用敲响警钟。

2021 年,兰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加盟合同,授权王某在镇江区域内使用其 “兰州陈某牛肉面” 注册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后因王某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于 2023 年 7 月正式解除加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王某即丧失该商标的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返还所有带有商标标识的物料。

但王某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仍在店铺荣誉墙、宣传贴纸、面碗、保温桶等物品上持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此后,王某将该店铺转让给谢某经营 “某大碗面馆”,谢某接手后,未对店内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牌匾、宣传物料、餐具等进行拆除更换,继续沿用原有标识开展经营。

兰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将王某、谢某一并诉至京口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商标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王某在加盟合同解除后,无权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其未及时清理相关物料、持续使用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谢某接手店铺后,明知店内存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继续使用,同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判定,王某、谢某需分别对各自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提醒,加盟经营模式下,加盟商仅基于合同约定获得商标临时使用权,一旦合同解除,使用权即刻终止,加盟商负有及时拆除、返还、销毁所有商标标识及相关物料的法定义务。后续经营者接手店铺时,也应核查相关品牌使用权限,避免因沿用旧有物料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商标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尊重他人商标权利、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既是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广大经营者应强化商标保护意识,依法规范使用品牌标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