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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28万元,二审“加码”到42万,这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发人深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03 14:19:00

扬子晚报网5月3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陈咏)一审判赔28万元,二审“加码”到42万,记者3日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一起发人深省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记者了解到,扬州某实业公司为外贸销售公司,注册资本2亿余元,系该行业的龙头企业。扬州某科技公司与扬州某实业公司属同行业竞争者。张某系扬州某实业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保密费用,张某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但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信息提供给扬州某科技公司,获取经济利益。扬州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及扬州某科技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承担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利用其在扬州某实业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从事扬州某科技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违反保密义务,与扬州某科技公司共同侵害了扬州某实业公司商业秘密,酌情由张某、扬州某科技公司向扬州某实业公司赔偿28万元。扬州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认定金额,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侵权客体为交易客户信息,侵权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得的利益主要在于减少了寻找交易机会的成本,而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也主要是因竞争优势受损而导致,而相关交易能否达成最终还是基于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扬州某实业公司所举证据显示的飞单产品毛利数额,扬州某科技公司作为外贸销售企业的获利空间、相关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以及扬州某科技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情况,一审法院28万元赔偿过低,二审法院酌情调整为42万元。

法官点评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的范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不同,其损失并不一定变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在产品销售市场被侵犯,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往往难以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所受损失。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通过调整判赔金额,提升侵权成本,彰显严保护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通过“挖人窃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对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