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不是避责“护身符” 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法院给明确说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2 16:37:00
扬子晚报网5月22日讯 (通讯员 吴兰现 记者 王国柱)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属于劳务关系,企业就能借此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吗?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黄先生经人介绍至一家材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建立劳务用工关系,公司不承担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等义务。后黄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材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黄先生工作来去自由,不受公司严格管理,故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黄先生则辩称,他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定期发放工资,双方实际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先生在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按时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固定工资,黄先生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虽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情况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指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实际用工情况,而非合同名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材料公司与黄先生完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部分企业为规避社保、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只要实际用工中存在“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领取固定报酬”等情形,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不得借“劳务合同”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需留存考勤、工资发放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