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好友课间嬉戏打闹受伤,学校被起诉担责?法院:学校无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26 23:22:00
3名初中同学是好友,课间经常一起玩耍打闹。一次玩闹时,导致其中一人左手骨折,后家长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和对方两名同学家长赔偿。而此前,学校也在班级内张贴学生守则,禁止课间嬉戏打闹。如今,出了这样的事,学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该案8月26日在学校审理。
肖某的起诉书
肖某(15岁)、李某(16岁)、黄某(17岁)系无锡市新吴区一中学的初中同班同学,平日关系良好,常在一起玩。学校日常通过班会课做安全教育,并在班级内张贴学生守则,禁止课间嬉戏打闹。
2024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自习课间,肖某背着手被李某拉到厕所旁监控盲区的茶水间玩闹。期间,李某将肖某按至蹲下,坐在肖某背上。随后,黄某走进茶水间分开两人,肖某起身后推李某,李某抓住肖某的手。此时,黄某冲向两人,导致肖某、李某手臂撞到墙,结果肖某左手骨折,后被送医。
之后,肖某的家长代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黄某、学校共同赔偿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损失,总计约2.4万元。
无锡市新吴法院受理此案,并于8月26日到学校开庭审理,并举行“法护成长”校园安全普法活动,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主管部门人员等参与旁听。
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某的受伤与李某抓住肖某的手以及黄某的冲撞行为有关,因李某、黄某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以及无法区分两行为原因力大小,故由李某、黄某对肖某受伤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虽为玩闹参与方,但庭审查明肖某是被李某带入茶水间玩闹,在玩闹中属于被压制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肖某存在过错,故肖某无需承担责任。李某、黄某虽是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是年满15周岁初三学生,经过多年义务教育,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能力,应知晓校园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应当承担责任。
而涉事学校自2021年3月发布了学生守则,明确禁止学生参与危险活动,禁止课间嬉戏打闹,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了安全教育。在肖某受伤后又及时联系校医、家长,说明学校已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无需对肖某受伤承担责任。
经核算,肖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2297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0897元。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黄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两人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上述赔偿他们的父母分别承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