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故调岗强制解约科技副总,法院判决“就高”赔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13 15:42:00
企业以较高薪酬招聘了高科技人才担任常务副总,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期内,却无故违约,被起诉到法院。为树立诚信用工的导向,有效维护高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赔偿标准时采取“就高”原则,以此警示用人单位应信守承诺,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2023年3月,柴某与无锡一机械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柴某担任常务副总,年薪为18万元,年薪制工资不受公司放假影响,公司提供柴某工作期间住宿费用;如果劳动合同履行未满一年因公司违约导致解除,则赔偿柴某全部年薪。
2023年9月,机械科技公司单方面向柴某发送调岗通知,将其调至质量部,工资降至8500元/月,柴某表示不同意调岗。同年10月,机械科技公司以柴某不服从调岗为由,对其采取离岗处理。柴某遂向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报酬、违法调岗等事实,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9万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调岗不合法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远高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基于二者在补偿目的上存在重叠,法院采取“就高”原则认定用人单位应向柴某支付违约金9万元。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承担经济补偿金。 此案经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在科技创新成为核心驱动力的背景下,高科技人才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该案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于其常务副总的职位及预期贡献,经平等协商约定了明确的年薪标准以及针对用人单位违约的特定违约金条款。法院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体现了司法对劳资双方,特别是高端人才在缔约过程中真实意思表示与议价能力的尊重与保护,有助于稳定人才预期,激发创新活力。
在用人单位的行为同时触发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法院采取“就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显著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维护了高科技人才的切身利益。“案件裁决从规则层面为科技型企业的用工管理树立了明确导向:尊重契约、诚信守约是降低用工风险、提升人才竞争力的根本之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