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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容效果不满意,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被拒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6 23:13:00

在美容美发机构进行了预充值后,接受了相关服务,但因效果不明显,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可行吗?

2025年1月14日,宜兴市民高某在郑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充值3万元,用于购买全身光子美白、脸部深层清洁、染发、纹眉、腋下脱毛、全身点痣等服务,美容美发店另赠送泡澡、手臂脱毛等服务,美容美发店承诺点痣不会留疤。

充值当日,高某接受美容美发店点痣服务,但数月后仍留有疤痕,遂申请全部退款。对此,美容美发店经营者郑某同意退款,但不同意全部退款,理由是高某除点痣外,还实际接受了美容美发店的祛角质、纹眉、腋下脱毛、全身点痣等服务,美容美发店的顾客登记表对部分服务按照优惠价进行记载并扣费,高某某也在该顾客登记表上签字,因为无法全部退款。因金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高某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退还全部预付款3万元。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高某与郑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订立服务合同,约定由美容美发店向高某提供美容美发服务,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美容美发店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其承诺的效果。高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郑某同意退款,但是双方对于应退还的预付款金额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该案中,高某主张应当退还3万元全部预付款,但是郑某除为高某提供点痣服务之外,还为其提供了全身美白、脱毛等服务,法院按照美容美发店对前述全身美白、脱毛等服务的优惠价格酌情确定郑某为高某已经提供的服务费用为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向高某返还2.8万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